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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考题四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7-29   【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考题四

  【案例一】

  某刑事案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内容如下:2006年3月15日中午一点三十分左右,张××、李××等人在石市××路××酒家306包房吃饭期间,张××在上洗手间时与301房间的客人吴××发生口角,张××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吴××腹部捅伤后逃走,吴××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抢救,肝脏破裂,尚未脱离危险。经工作,张××于3月16日23时在其原籍被我中队抓获后带回,该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注:受理时间2006年3月15日14时15分)

  问:本受理表报案内容填写有什么不当之处,反映出了什么问题?

  答:这是后补的手续,不是当时受理报案情况的真实记载,而是登记的是初查结果。事实上,本案没有及时办理立案手续而直接进入了侦查阶段,不管在抓人时用没用拘传手续,都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案案情,无须等待法医的鉴定结果,在受理案件时如实填写完受理表先报请局长审批,局长当时就可以直接批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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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某天深夜,有人向某派出所值班民警举报本县工商局一所长李某有贪污重大嫌疑,并携带巨款前往火车站准备潜逃,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值班民警认为:李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此案应由检察机关受理,故不予接受及采取措施,要报案人去检察院报案。

  问:该值班民警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民警做法错误。根据刑诉法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受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本案中李某涉嫌贪污,且准备潜逃,值班民警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李某后,移交检察机关。

  【案例三】

  某公安机关在侦办黄某抢劫案中,黄某交代张某于5年前曾盗窃2000元现金,当事人未报案。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黄某5年前盗窃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应不予立案。

  【案例四】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N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S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很快查明被害人为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原范某的对象张某。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俱以实告,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报告,张某称因范某与其断绝恋爱关系,其意图恢复关系,遭到范某的拒绝,其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刺向范某左面颊,范某转身欲跑,张某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陪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做工作,经过反复磋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达成如下协议:(1)张某不再要求范某保持恋爱关系;(2)张某除负担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3)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全部由张某负责;(4)以上条款由村委会领导监督执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当县公安局侦查员于四月三十目下午前往N村拘捕张某时,该村领导将上述协议交给侦查员,说这一案件已经妥善解决,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要求不要逮捕张某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例,回答问题:(1)此案能否由村委会调解解决,为什么?(2)公安机关对此案不予立案是否正确?

  答:(1)此案不能由村委会调解解决。《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只能由司法机关处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采取协商的办法“私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做出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2)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不作为。

  【案例五】

  某县公安局某刑警中队查获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犯罪嫌人马某在石家庄市某生活小区盗窃一辆面包车后在逃跑至该县时被抓获,将其拘留后,很快落实了作案地点,但犯罪嫌疑人马某隐瞒其真实身份,在被羁押半年之后才查清,该刑警中队此时将案件移送给案发地公安机关。

  问:在本案中,该县公安局的刑警中队的移送案件的作法是否正确?

  答:本案案发地很容易查清楚,事实上已很快就被查清。对不属于自已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案发地公安机关查处。至于嫌疑人的身份不能落实,不影响及时移送案件。因此,该刑警中队的作法是错误的。

  【案例六】

  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援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2)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1)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对的。本案为强奸犯罪案件,作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王某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3)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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