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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证四卷考试强化巩固习题(8)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5-06   【

  【案例1】田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田某在1997年1月被某公司录用,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违约金数额为1000元,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因田某工作能力强,公司在1999年5月决定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合同期限变更为2002年1月,违约金为4000元。但变更合同书未送劳动部门鉴证。田某在2000年2月1日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公司未予答复。一个星期后,田某不辞而别。田某走后,公司的一部分正常工作受到影响。于是公司要求田某回公司上班,被田某拒绝。无奈,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认定田某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田某认为变更合同书无效,因未经劳动部门鉴证,原合同至2000年元月已停止,不存在违约问题。

  请问:

  (1)田某是否违约?

  (2)田某是否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3)若田某以合法方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田某行为违约。因为田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又与公司就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双方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双方当事人依据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就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就要受合同内容的约束。而合同的鉴证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所以在本案中田某要受变更后合同的效力的约束,要为公司服务到2002年元月。只有在法定条件具备时田某才可以不承担此项合同义务。《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田某只是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并未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该公司可以不予答复。因此田某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没解除。田某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是违约行为。

  (2)由于田某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3)若田某以合法方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后,如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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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李某的劳动仲裁申请能得到支持吗?

  1998年2月15日,甲厂与李某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15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由于双方债务尚未结清,甲厂未将李某档案材料及时转出。2002年2月15日,李某认为档案材料仍在甲厂,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甲厂给付两年基本生活费。甲厂认为随着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不同意给付基本生活费。为此,同年3月15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厂给付两年基本生活费。

  请问:

  (1)甲厂与李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甲厂应否给付李某两年基本生活费?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作出裁决?

  【参考答案】

  (1)甲厂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也未续订。

  (2)甲厂不应付李某两年基本生活费,甲厂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此义务。

  (3)据上述原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申请。

  【案例3】县职业介绍机构是什么行为?

  2003年5月2日,某县职业介绍机构发布一则招工广告:受广州一服装厂委托,在本县招收20岁至30岁的女工,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实行计件工资制,试用期3个月,每月保底工资6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至少1000元。陈××等27名女青年见广告后前来应聘,被录用的20名由县职业介绍机构送到广州,但没有将他们安排到约定的服装厂,而是被安排到私人企业手袋厂工作。该厂工作条件差,每天工作10个小时,月工资最多400元。陈××等20人认为待遇太差,于6月10日返回家乡,以县职业介绍机构所做职业介绍与广告不符为由,请求返还介绍费、赔偿往返车费和工资差额。县职业介绍机构坚持认为:“此次介绍是受人之托,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现已为陈××等20人介绍了工作,陈××等人已实际接受了工作”,表示拒绝陈××等20人请求,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查县职业介绍机构未能提供广州某服装厂委托招工的相关证明。

  请问:

  (1)某县职业介绍机构所为属于什么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某县职业介绍机构所为应如

  何处理?

  (2)若陈××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将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某县职业介绍机构所为属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行为。因为县职业介绍机构发布的招工广告与其实际介绍的用人单位和从事的职业及有关待遇不同,并且该职业介绍机构未能提供广州某服装厂委托招工的相关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县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虚假信息行为,除了依法予以罚款外,对陈××等20人请求返还介绍费、赔偿往返车费和工资差额,某县职业介绍机构应予赔偿。

  (2)陈××等20名应聘人员与某县职业介绍机构是平等主体间因职业介绍发生的民事纠纷,并非是劳动争议。因此,陈××等20名应聘人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县职业介绍机构所做职业介绍与广告不符为由,请求返还介绍费、赔偿往返车费和工资差额。由于某县职业介绍机构未能提供广州某服装厂委托招工的相关证明,因此应由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将判令某县职业介绍机构直接返还陈××等20名人员的介绍费、赔偿往返车费和工资差额。

  【案例4】钱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2003年1月初,在家待业的钱某通过朋友介绍成为某公司的一名司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月薪为1000元。2003年7月起公司开始拖欠钱某工资,钱某找到公司经理问其原因,经理称企业暂时有困难,以后一旦有钱一定补上。这样到了2003年底公司已拖欠钱某6个月的工资,钱某又找到公司经理要求立即补齐工资,公司经理称公司没有与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钱某为公司提供劳务应按劳取酬,从2003年7月起,钱某的工作量减少了一半,其劳务报酬也应减半给付。钱某不同意,于2004年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拖欠他的半年工资。

  请问:

  (1)钱某与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这种关系?

  (2)钱某的申诉请求是否能得到全部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钱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他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按口头约定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这种关系时,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补签不成,则应裁决终止这种劳动关系。

  (2)钱某要求补发拖欠的半年工资的请求不能得到全部支持。因为,依据劳动法有关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钱某前4个月被拖欠的工资已过申诉时效(60日),因此将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案例5】该商标属于谁?

  天津某仪表电器厂于1986年7月1日向商标局提出“飞燕”牌仪表注册商标申请。日本某公司于1985年12月31日向美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飞燕”牌仪表注册商标申请。1986年7月5日日本某公司又向中国商标局提出“飞燕”牌仪表注册商标申请,并要求了优先权。经过审查,中国商标局于1986年8月1日公告了天津某电器厂的“飞燕”牌商标,北京仪表电器厂发现天津某仪表电器厂申请的注册商标“飞燕”牌与其已经注册的“飞燕”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并且是在同一种商品上,遂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异议。

  请问:

  (1)商标局为什么初步审定并公告天津某仪表电器厂的商标?

  (2)北京某仪表厂应在什么时间提起异议?向哪里提起异议?

  (3)如北京某仪表厂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天津某仪表电器厂“飞燕”牌商标是完全正确的,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申请采用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授予谁商标权。本案中,天津某仪表电器厂向商标局提起注册商标申请的日期这1986年7月1日,而日本某仪表公司向中国申请商标申请的日期是1986年7月5日,虽然日本公司要求优先权,但是从日本公司第一次向美国提起“飞燕”牌商标注册申请(1985年12月31日)到向中国申请商标注册(1986年7月5日)已超过6个月,即已超过享有优先权的有效期,因此,日本某公司不能再享有优先权。因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天津某仪表电器厂的商标。

  (2)北京某仪表厂应在1986年11月1日前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

  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异议,要在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

  (3)北京某仪表厂如果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6】张某和郭某为追讨报酬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对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司法部对此问题的标准答案是: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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