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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卷4)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九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4-28   【

  【案例一】 张某应该承担委托费吗?

  张某委托李某利用回家探亲之际买一棵野参。李某进山以后,才发现对野参无法精确鉴别,就临时雇请王某代为购买,给王某报酬100元。李某为购买野参垫付了3万元。张某只同意给李某3万元,该3万元的利息和100元的报酬却不同意支付。理由是:双方的合同是无偿合同,李某擅自转委托。

  请问:

  (1)委托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2)利息应否支付:根据是什么?

  (3)转委托的效果如何,100元是否应当支付?

  【参考答案】

  (1)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2)利息应当支付。《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3)本案的转委托,等同于同意的转委托。《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据此及已知条件,该100元应当由委托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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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县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

  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饮食店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减少罚款数额。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请问:

  (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能。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卫生防疫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结果,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2)不应。因为卫生防疫站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违法所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处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案例三】人民法院应受理张某的起诉吗?

  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请问: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受理。

  (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

  【案例四】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五】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

  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应向该市卫生局所在的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六】秦某能提出行政诉讼吗?

  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且当场收缴了村委会的公章。接着,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职后闭门10多天,逐条研究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意识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撤他的职。随后,秦某多次去找镇领导为自己申辩未果,又多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府,但区法院均未作答复。无奈,秦某把“状子”递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定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违法决定,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自停职以后减少的工资等正常收入损失。被告泥沟镇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辩状、交换了有关证据,并称停止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是镇党委做出的,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且本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请问: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何者?

  (2)本案停职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3)市中级法院能否直接管辖本案并自行审理?

  (4)设原告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对开庭前交换的证据双方没有争议的,可否不经庭上质证作为定案依据?

  (6)原告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镇政府。镇党委不是行政主体,根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其不能成为本案被告。

  (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虽表现为人事任免,但并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村委会与镇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镇政府依法无权任免村委会主任,村委会的领导成员只能由村民选举决定。

  (3)可以管辖并自行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4)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不予接纳。《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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