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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预习题及答案4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3-13   【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预习题及答案4

  一、 单项选择题

  1、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企业是( )。

  A国有企业

  B非国有的企业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联营各方均是国有企业的法人型联营企业

  2.破产清偿的法定顺序是( )。

  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B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税欹

  C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债权

  D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债权人会议所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决议.对( )发生法律效力。

  A全体债权人

  B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

  C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

  D.对该决议没有异议的债权人

  4.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台理解释财产去向或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

  A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B应当裁定终结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C.应当判决驳回破产申请

  D当裁定中止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5.接到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法院经审查发现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荣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 )。

  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B人民法院 应裁定驳回申请

  C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案件

  6.损害债权人团体利益,清算组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的行为有( )。

  A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5个月,债务人私分财产的

  B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

  C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D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7个月,债务人放弃自己的债权的

  【参考答案l B 2 A 3 A 4 A 5 A 6 A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

  A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B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C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D代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的保证人因此而取得的债权

  2.根据(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

  A审查有关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B讨论井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c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D处理破产财产

  3.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尝权的情况下,()

  A不得参加债权人会议

  B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无表决权

  C其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尝

  D仍享有表决权

  4.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后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对同一债务人,任何债权人不得提起新的破产案件或清偿债务的诉讼案件

  B 以债务人为当事人或者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执行程序以及财产保全程序应当中止

  C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应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已到二审程序的,受诉法院继续审理

  D债务人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5.下列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

  A破产宣告前对企业所成立的所有债权

  B破产宣告前对企业所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蔼

  C破产宣告前企业应承担的罚款、罚金

  D破产宜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鼍

  6.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清算组的主要工作有( )。

  A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B提出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C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D在破产清算期间,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是( )。

  A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该债权所涉及的抵押物

  C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D破产人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8.破产费用包括( )。

  A破产财产的管理费用

  B债权人会议费用

  C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D为债务人的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费用

  9 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的讨论通过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 。

  A.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超过半数

  B.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占无担保总额的半数在上

  C.全体债权人全数出席会议

  D.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参考答案1 BCD 2 ABC 3BC 4ABCD 5BD 6ABD 7ACD 8ABC 9AD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

  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7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5000元。2008年4月,在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1-3题。

  1.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答案:D

  解析:本题包含两个考点: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的清偿顺位,重点考查后一个问题。《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以同一辆车作为标的物进行四次抵押,虽然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但是登记与否都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成立。《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而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因此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又因为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抵押权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最先受偿,其次是丁的抵押权。至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因为都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按照债权比例处于同一顺序清偿。本题正确答案是D.

  2.关于辛、庚的法律地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辛买得该车后,可以立即请求庚返还该车

  B.辛买得该车后,只能在2009年10月29日后才有权请求庚返还该车

  C.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D.抵押权人无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BC

  解析:《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题中,虽然辛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租赁期满之前(即2009年10月29日之前)不得请求庚返还车辆,故A项的说法错误,B项的说法正确。庚向甲交付的租金,属于该汽车的法定孳息,债务人到期不偿还欠款,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到期租金,并有就该租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3.假设戊感到抵押权诉讼过程繁琐并且费用过高,因此在诉讼过程撤诉,并且对甲表示放弃抵押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于戊收到己的文书后没有做任何表示,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

  B.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己在其放弃的抵押权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C.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也就无权请求己承担保证责任

  D.戊放弃抵押权,对己的保证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担保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B项的说法正确,C项和D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二)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

  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4-6题。

  4.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CD

  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仅仅是该市的B乡发生了鸡瘟,A 乡并未发生鸡瘟,乙公司无权以《合同法》第68条为依据行使不安抗辩权。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乙公司应先履行义务,甲应后履行义务,乙公司不按时付款,甲可以以《合同法》第67条为依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乙公司交货。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题中,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这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而且甲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乙公司,因此甲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免责,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活鸡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所以本题正确选项是CD.

  5.关于甲与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甲所养殖的鸡只于3月25日已经大部灭失,合同自动解除

  B.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应赔偿丙公司的损失

  D.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BD

  解析:关于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情况,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虽然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鸡只死亡,但是并不妨碍饲料买卖合同的目的的实现,[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甲不能因此而取消交易,否则构成违约,B的说法正确,C的说法错误。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丙有权要求甲采用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补救,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D.

  6.假设甲所养的鸡并未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所灭,但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3月21日起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价款,关于甲、乙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虽然乙公司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有权以乙未付首期价款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

  C.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甲应当适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当适当赔偿甲的损失

  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由于当地政府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 中,乙公司应先履行义务,甲应后履行义务,乙公司不按时付款,甲有权以《合同法》第 67 条为依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乙公司交货,因此B项正确。另外,由于本题中合同无法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政府管制)导致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D两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是AB.

  (三)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7-9题。

  7.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AC

  解析:《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协议,王某应承担将房屋交付给丁某以及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丁某的义务,因此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应承受王某的权利及义务,小王同样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故C项正确,D项错误。

  8.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答案:BC

  解析: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二卖”,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小王与杜某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二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加之双方业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可以认为杜某 已合法有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杜某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王某依据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后,丁某将其出租给叶某,丁某与叶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尽管小王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继而杜某通过买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均不影响叶某的租赁权,杜某无权请求 叶某返还房屋。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9.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可见,交付标的物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小王应当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因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见,小王于2007年5月29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B项正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C项正确。《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可见D项正确。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请回答10-12题。

  10.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

  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

  D.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

  答案及解析:A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合同生效的阻碍事由,所以合同是成立且生效的,所以A项是正确的。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丙为善意第三人,甲和丙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所以B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对于违约适用的是严格责任,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应当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所以C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丙没有占有房屋。丙不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所以D项是错误的。

  11.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

  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

  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

  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答案及解析:ACD .我过《合同法》规定因欺诈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甲对合同被撤销有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A、D两项是正确的。甲与丙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所以丙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之后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不具有处分权,故其与丁之间的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成为效力待定合同,所以C项是正确的。同时,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的事实,构成欺诈,所以该合同可撤销,丁撤销合同后可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2.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

  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答案及解析:AC .尽管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须登记才能转让,所以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乙是根据合同占有房屋,并不知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并进行过户登记的情况,所以C项是正确的。乙对占有的房屋负有注意义务,由于房屋是意外焚毁,乙没有过错,故不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所以D项是错误的。

  (五)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13-16题。

  13.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答案:CD

  考点:遗产的范围

  详解:《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据此,本题中,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的夫妻共有房屋5间属于遗产范围,该5间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作价补偿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范围;而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是对房屋居住人的奖励和补助,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可见,C项和D项为正确选项。

  评论: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取得财产不属于遗产,本题考察遗产的性质。

  14.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详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集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马俊的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是婚姻法的基本考点。

  15.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答案:BC

  考点:继承人

  详解:《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注意,B的表述是“可以”,故正确,而A的表述是“应当”,故错误。该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故C正确。D错误。

  评论:关于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分得遗产的人,以前很少考到,容易被忽略,是一个冷门考点。关于“应当”、“可以”的语言陷阱,则是词考一以贯之的花样。

  16.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瞻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答案:ABD

  考点: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转继承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2条,尽到赡养义务的儿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据此,A项正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户着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马明(于1995年病故)系张桦(于1999年去世)之子先于张桦死亡,因此,马飞作为被继承人张桦的孙子,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可见,C项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明作为马俊的法定继承人,在马俊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因其未放弃继承,其继承马俊遗产的权利应当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飞。可见,D项说法正确。

  评论:本题迷惑之处在于两个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而继承人在期间身亡,则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同时适用奠定了条件。这需要考生细心注意。

  (六)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17-20题。

  17.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答案:AD.

  考点:连带保证的保证责任承担

  详解: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的,推定为共同连带保证,故A正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B项表述错误。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以推出,共同保证人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据此,D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

  18.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CD

  考点:人保物保的竞存、物保消灭对人保的影响

  详解:《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A项表述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想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据此,B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五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据此,D项表述正确。

  19.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答案:AB(《物权法》颁布以后正确答案应为ABC)

  考点:时效届满的效果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可见甲对乙的而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就成为了自然之债,乙可以选择清偿或者不清偿,但一旦清偿,就不可请求甲返还。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摘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由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自然之债,债务人有权拒绝赔偿,因此如果担保人丙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物权要求甲返还。据此,B的说法正确。《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该条规定,甲可以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可见题中C项说法错误。但是新出台的《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物权法》该条规定废止了《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甲对乙的主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甲也不能行使其对戊的房屋的抵押权。按照《物权法》的说法,原题目中C选项也是正确的。《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的法律事实。本题中,甲对乙的债券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年,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D项说法错误。

  20.若乙的朋友己与乙达成协议,由其代替乙向甲还款,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在通知甲后发生效力

  B.如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贡任

  C.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

  答案:BD

  考点: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 仍应当岁为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B项说法正确。该解释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之间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据此,本题中,抵押人戊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说法错误;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戊对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故D项说法正确。

  评论: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也是司考的一个常见考点,本题特色在于将保证责任与抵押权一并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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