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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基础模拟选择题五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1-02   【

  单选题

  1.跃跃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刚好达到《公司法》规定的可以不再提取的最低限额,遂决定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那么转为公司资本的该项公积金最多可以是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A 25%

  B 50%

  C 12.5%

  D 75%

  【答案】:A

  【解析】:

  理由:《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由此可知,本题中的跃跃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根据第16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可知,留存的该项公积金最少也要达到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那么本题中的跃跃公司转为公司资本的该项公积金最多可以是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正确答案是A项。

  2.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中,不会涉及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A 某甲的丈夫乙在出外经商定居时与某女青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B 某甲的丈夫乙在家中时常打骂凌辱甲和她的孩子

  C 某甲的丈夫乙在外地用欺骗手段得以和某女青年登记结婚

  D 某甲的丈夫在婚前隐瞒自己的精神病史

  【答案】:D

  【解析】:

  [考点]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解析]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此, ABC项情形属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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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甲与其他两个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此前,甲曾向乙借款5万元,一半用于合伙的出资,一半用于自己房屋的翻新改造。食品厂经营半年后,获纯利3万元,恰在此时,甲的房屋因一场大火烧毁,乙遂要求甲偿还借款,而甲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对此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 甲可以用副食品厂获得的纯利3万元中自己应得的一份偿还乙的借款

  B 甲可以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乙,以抵销部分债务,但须经其他两人同意

  C 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副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自己对甲的债权

  D 甲可以自己决定将自己的出资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清偿甲的债务

  【答案】:D

  【解析】:

  [考点] 合伙企业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依此,ABC项都是正确的方式,而D项违反了本法第24条的规定。

  4.债务人杜存刚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向债权人陈锦履行合同,要交付小站大米 100吨,但是债务人杜存刚却在约定交货地点找不到陈锦,其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大米提存。那么陈锦领取该被提存的小站大米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

  A 1年 归国家所有

  B 2年 交还杜存刚

  C 2年 交还陈锦

  D 5年 归国家所有

  【答案】:D

  【解析】:

  [考点] 提存

  [解析] 本题实际上是直接考查了《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依此,可知D项为正确答案。

  5.孙某将自己的住房一套借给同事吴某居住,后单位分给吴某住房,当时孙某出差去外地,吴某将孙某的住房出租给自己的朋友赵某,月租金1000元。孙某出差回来后,吴某将此情况告知孙某,孙某虽然很不高兴,但表示同意将住房出租给了赵某,孙某表示同意的行为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A.支配权 B.形成权 C.请求权 D.抗辩权

  【答案】:B

  【解析】:

  [考点] 形成权的概念

  [解析]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权利,追认权系形成权的一种。本题中正是孙某的意思表示追认了吴某的行为,使得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6.张三和李四是邻居。2002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机器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

  A 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B 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C 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D 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答案】:D

  【解析】:

  [考点] 简易程序

  [解析] 《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据此,应选 D项。

  7.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构成审批机关拒绝批准的正当理由?

  A 所发行债券全部为无记名债券

  B 该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6500万元

  C 在B项前提下,该公司的债券发行额,上次为1500万元,本次为1000万元

  D 该公司上次发行债券的实际募集率为95%

  【答案】:D

  【解析】:

  [考点] 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解析] 《公司法》第157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由此A项合法,不成为拒绝理由,依题意,不当选。

  《证券法》第16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BC项符合发行条件,不当选。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由此D项不符合条件,当选。

  8.甲超市与乙食品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食品厂应在农历八月十五日前两周,向甲超市交付各色月饼1万盒。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A 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及全部成品、原料烧毁,则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

  B 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严重损坏,乙食品厂要推迟1个月履行合同,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

  C 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不能按时交货,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但因该损失系不可抗力所致,故甲超市无权要求食品厂赔偿损失

  D 如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及产品严重受损,乙食品厂仅能按时交付6000盒各色月饼,甲超市应当接受,不得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

  [考点] 合同解除的条件

  [解析] 设乙食品厂发生重大火灾,致乙食品厂机器及其他成品、原料严重受损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乙食品厂必须推迟1个月履行的,因月饼系时间性要求极强的食品,推迟1个月履行,会严重损害甲超市利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甲超市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甲超市有权要求乙食品厂赔偿损失。参见《合同法》第94、97条。

  9.费里德驾驶新款富康轿车经过双榆树豪华住宅区时,突然有一花盆从楼上坠下,当即将费里德驾驶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费里德脸部也因此受伤。事后,费里德经调查得知,花盆是从某号楼1389室的窗台上坠落的。于是,费里德即与该房主李湖海交涉赔偿事宜,但李湖海不愿意赔偿。费里德遂诉诸法院。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的叙述,正确的是:

  A 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此费里德对于本案不负任何证明责任

  B 李湖海应当证明他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

  C 费里德应当证明李湖海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有主观过错

  D 本案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属于李湖海

  【答案】:B

  【解析】:

  [考点] 举证责任倒置

  [解析] 建筑物上的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受害人应当证明自己因物件受到伤害。而被告则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0.王二与周三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王二卖给周三钢材5万吨,周三转手将这些钢材卖给了吴某,吴某接到钢材后,发现该财产有严重质量问题。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查明王二和周三的买卖合同中有一个仲裁条款:若因该合同发生争议,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则本案中王二的诉讼地位可能是:

  A 被告

  B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 不应参加诉讼

  【答案】:D

  【解析】:

  [考点] 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禁止情形

  [解析] 《最高人民法脘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吴某起诉只能以周三为被告,因为其与王二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王二不可能作为被告;王二本来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又由于其与周三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因此也不能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其在该诉讼中不能参加诉讼。

  11.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做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谁?

  A 甲、乙均不享有

  B 甲、乙共同享有

  C 甲1人享有

  D 乙1人享有

  【答案】:D

  【解析】:

  [考点] 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设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题中,甲、乙没有订立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因此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乙享有。依此,D项正确。

  12.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1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依法该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

  A 由丙公司偿还

  B 由丁公司偿还

  C 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责任

  D 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立后,其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由分立后的法人负连带责任。分立法人之间的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效力。故本题选项为C。

  13.甲和乙按份共有房屋3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3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乙

  C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丙

  D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将继续存续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共有物的先租后抵及优先购买权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的抵押,抵押有效。在先租后抵的情况下,依《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如果按份共有人转让按份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依据《合同法》规定,亦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故本题选项为C。

  14.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笑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对报社的行为定性中,正确的有( )。

  A 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 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C 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D 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新闻报道的侵权问题。新闻报道也不得披露他人的隐私。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姓名,不属于侵害姓名权的问题。甲自残无名指,与报社的新闻披露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侵害身体权。故本题选项应为D。

  15.1995年3月黄某将一幅价值6万元的名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某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装裱店通知黄某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某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退还给黄某。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 黄某与装裱店之间的合同系承揽合同

  B 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

  C 黄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D 装裱店通知黄某支付费用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留置权、违约责任问题。依《合同法》第252条、第107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担保法》第82条、第87条规定,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故本题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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