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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备考习题及答案(3)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1-30   【

  1、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3)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答案:(1)AC

  解析:在不存在一物多卖的情况下,原来的出卖人是不能以自己的所有权对抗买受人的请求权的,故而,A对;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王某没有的权利当然也不可能继承过来,因此,C对。

  (2)BC

  解析:这是一房二卖的情形,新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B对;而叶某是承租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不能立即请求叶某返还房屋,C对。

  (3)BCD

  解析:交付标的物作为有效要件的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买卖时诺成性合同,因此,A错;小王继承房屋自己享有所有权不需要办理登记,要处分之,必须首先登记在自己名下,转移不动产,以登记为标志转移所有权,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房屋的登记资料,因此,BCD都正确。

  2、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所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但还是办理了过户登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到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确认了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发生物权效力

  B、异议登记之后,如果没有提起诉讼则于3月31日失效

  C、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法院的判决作出变更登记,登记乙为真正的所有权人

  D、如果丙已经向甲支付了购房款,甲应当返还

  答案:ABC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尤其注意异议登记后,没有经过申请异议登记的人的同意转让房屋的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3、甲向乙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为防止开发商再转卖该房屋,1月1日,甲办理了预告登记。3月1日房屋建成可以办理房产证,但甲由于忙于司法考试复习一直无暇去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8月1日,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产登记,丙随即入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甲可以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B、虽然甲的预告登记合法有效,但丙基于对登记公示方式的信任,可善意取得该房屋

  C、甲的预告登记已失效,丙可取得该房屋

  D、假设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承担

  答案:CD

  解析:因为预告登记已经失效,所以A错;丙可以获得所有权,但是不是基于善意取得,因为此时开发商是有权处分,故B错;预告登记自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失效,故C对;不动产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故D对。

  4、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构成先占无主物?

  A、私营业主王某指示他的秘书张某将办公室一台旧电脑丢掉,之后张某将电脑抱回家自用

  B、王某抛弃一件旧大衣,忘记手表在大衣的口袋里,张某拾得大衣和手表后都不构成先占

  C、王某一直对于自己的手机不满意,整天说要将其丢掉,却始终带在身上,某日不慎忘在办公室,其同时张某拿去,可构成先占

  D、王某某日在大山深处捕获野兔一只可先占获得所有权

  答案:ABCD

  解析:A项中抛弃电脑的主体是王某,指示张某之后,要构成无主物,需要张某按照指示进行一定的行为,将电脑置于一个特定的、没人支配的空间才能构成无主物,因此,张某直接将电脑抱回家的行为,不能构成先占,此时,电脑还没有置于特定的空间,因此,没有构成无主物。B项中,对于大衣可以构成先占,故错误;C项只具有抛弃的意思,但没有抛弃的行为,因此手机不是无主物,不构成先占;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构成先占。

  5、下列关于加工取得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购得一块木头制成椅子一把,可因加工获得椅子的所有权

  B、甲将乙的一块玉石雕刻成一个精美而价值连城的玉佛,可因加工获得所有权

  C、甲将朋友赠送的树根做成极具观赏价值的根雕,可因加工而获得根雕的所有权

  D、甲将乙的桌子刷了一层油漆,则甲可以因加工获得桌子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掌握加工的精髓即可。一般的加工行为,加工之后的产品所有权归材料的所有人,因加工使得材料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归加工人所有。尤其注意,因加工获得所有权的,一定是加工别人的东西,对于自己所有的东西的加工不能说因加工获得所有权。

  6、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可以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B、乙可以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C、乙因知情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D、乙可以获得相机的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本题是关于善意取得的经典考察。善意取得一定注意把握两个核心要点,一个是无权处分,一个是第三人善意。本题当中,丁作为善意第三人,当然可以善意取得。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时丁再卖相机,是有权处分,无论卖给谁,谁都可以获得所有权。因此,本题中,乙可以获得所有权。但同时要注意,如果考题出的再绝一点,让丁将相机卖给甲,甲能否获得所有权呢?照样可以取得!!原因在于,丁是有权处分,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没有关系。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D。

  7、甲的玉镯不慎丢失,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过了两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丁返还

  B、尽管丁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玉镯的所有权

  C、甲依然可以行使回复权,将玉镯追回

  D、甲在追回玉镯时,应当对于丁补足相应的价款

  答案:BC

  解析: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遗失物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只有在遗失人放弃追索和超过恢复期间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尤其要注意的是,回复权的期间是2年,但是,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开始起算。本题尽管已经有三年的交待,但是,没有起算回复权的期间,因此,可以追回。在追回的时候,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有经营资格的商店卖得的,则要补足价款才能追回,如果没有交代这样的信息,则可以无偿取回。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C。

  8、下列财产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A、矿藏、水流

  B、国防资产、无线电普

  C、海域

  D、城市土地

  答案:ABC

  解析: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考点,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是很少的,只有五个,即矿藏、水流、国防资产、无线电普、海域。

  9、关于征收、征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B、财产被征收之后丧失所有权,被征用的不丧失所有权

  C、政府进行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并对于被征收的权利主体进行足额补偿,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征收的,还要保障被征收者的居住条件

  D、财产被征用之后,无论是否造成被征用财产的损毁,都要进行补偿

  答案:ABCD

  解析:关于征收和征用是非常可能的考点,本题的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几乎包括了物权法中关于这两个制度的全部内容,尤其四对于第四个选项,一定注意认真掌握。

  10、甲、乙、丙以1:1:1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共三间,面积同样大小,一人居住其中的一间。对于甲乙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如果甲提出将共有的房屋卖掉,乙表示同意,丙认为甲乙的决定不及于自己居住的一间房屋是有法律依据的

  B、甲、乙决定对房屋铺设木地板,则无论丙是否同意均可以对三间房屋铺木地板

  C、如果甲、乙决定对于房屋进行装修,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进行

  D、如果对于房屋进行分割后,丙发现房屋漏雨,进行维修花费600元,则甲乙应各自承担300元

  答案:ACD

  解析:理解按份共有关键是掌握抽象份额的含义,意思是只要是共有人,不管享有多大的份额,都可以及于整个标的物。在处分、改良的时候,只要没有特别约定,2/3以上份额的所有人做出的决定及于整个标的物,在分割之后,共有人之间互负瑕疵担保责任,也即是说,如果分割之后,对于维修的费用要共同承担。故,A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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