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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1-18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依据不同 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申请参加,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 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

  诉讼法地位不同 处于单独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但是:

  1.不能提出反诉;

  2.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3.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一般是处于“被告的地位”

  诉讼权利受限:

  1.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3.不能提出反诉等。

  但是如果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即使败诉,一般只是诉讼请求被驳回,不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且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对被告负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因而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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