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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担保物权的特征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1-07   【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发生上的从属性——债权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有约定的除外

  (2)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5、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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