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客观题卷二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资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资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11-09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资

  第七章 工资

  一、工资的概念

  二、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1、按劳分配的原则

  2、在经济发展的 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三、工资制度中三方的权利

  1、劳动者的工资权

  包括工资取得权、工资支配权、工资保障权和工资分配参与权

  2、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工资分配方式确定权和工资水平确定权。但是在法定范围内的 自主,其分配方案须职代会审议通过。

  3、国家的工资管理权

  包括对全社会工资的一般管理;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对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直接管理

  四、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

  1、界定工资总额

  (1)工资总额的构成(6部分组成)

  (2)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部分(由5部分组成)

  2、调控地区、部门(行业)工资水平

  主要措施有弹性工资计划、工资指导线、工资控制线和工资指导价位

  3、调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

  针对不同用人单位采取不同措施: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指令性控制和、工资总额考核控制、工资总额联合审核制度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管理

  五、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的概念及理解

  注意其前提要件、形式要件,是工资的法定最低标准。

  最早专门最低工资立法是1896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颁布的试行性的最低工资法令。

  2、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又称最低工资率,是最低工资立法的核心问题。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地区不平衡性比较突出,难以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1)我国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的因素有:

  A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 活费用

  B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C 劳动生产率(从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考虑)

  D 就业状况

  E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制定程序

  分为三步:初步拟定、征求意见、备案

  3、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1)省级政府批准

  (2)劳动行政部门批准7天后以规定方式发布

  4、不应列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项目

  六、工资形式

  1、基本形式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2、辅助形式

  (1)奖金

  (2)津贴

  七、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2、加班工资

  3、婚、丧假工资

  4、年休假工资

  5、探亲假工资

  6、停工期间的工资

  7、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八、工资保障

  (一)工资支付的保障

  1、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货币支付规则

  (2)直接支付规则

  (3)定期支付规则

  2、禁止非法扣除工资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可依法代扣的五种情形

  (3)扣除数额的限制

  (二)工资基金管理

  1、建立工资基金专户

  2、计划管理和银行监督

  (三)实际工资保障

  保障实际支付就是要处理好工资与物价的关系。我国目前采用工资调整和物价补贴的方式来处理。可接借鉴国外工资物价指数化方式。

  (四)工资保障的监督

  一键进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对答案|备考来信息咨询交流群:595538012

  相关热点历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2018年法律职业考试客观卷试题及答案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真题及答案 历年二卷真题及答案汇总 历年三卷真题及答案

>>>>题库对答案<<<<

>>“新司考”题库:全真模考、专项数据、自由组卷、错题收藏、专业答疑<<

纠错评论责编:chenzhu
考试题库
热点推荐»
  • 模拟试题
  • 历年真题
  • 在线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