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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刑法》第八章考点预习:共犯中的犯罪形态问题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2-05   【

  2017年司法《刑法》第八章考点预习:共犯中的犯罪形态问题

  (一)一条捷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分别认定:

  1.最初意图共同实施犯罪,但最终因为某种原因并未形成共犯的,对各犯罪人的形态分别认定。

  2.在犯罪过程中,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因为某种原因被迫停止下来,此后,其中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将犯罪实施到既遂的,实施到既遂的人认定为成立犯罪既遂,其他的人认定为成立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二)共犯中的预备、未遂问题

  一人行为,全部责任。

  一人将行为实施完毕的,所有的人都属既遂;一人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其他人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所有人都属未遂;所有人都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全部都是犯罪预备。

  (三)共犯中的中止问题

  1.简单共犯中:一个或一部分人自动停止,要想享受犯罪中止的待遇,必须使整个犯罪归于未遂或预备,否则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2.复杂共犯中

  其一,就帮助犯、教唆犯而言:必须有效消除自己行为的影响。

  帮助犯:提供帮助后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才成立中止。反之,如果虽然试图撤回自己的帮助,但未能有效撤回,一旦实行犯既遂,帮助犯仍然应当定既遂。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后只有有效劝说,使他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或者有效阻止,使被教唆者未能达到既遂状态,才成立犯罪中止;反之,一旦实行犯既遂,教唆犯也应当定既遂。

  其二,就实行犯而言:只要本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复杂共犯的犯罪形态是由实行犯决定的,只要实行犯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就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

  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帮助犯、教唆犯不定中止,帮助犯、教唆犯应当定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实行犯在预备阶段自动停止的,帮助犯、教唆犯定犯罪预备;实行犯在实行阶段自动停止的,帮助犯、教唆犯定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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