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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刑法》第八章考点预习: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11-09   【

  2017年司法《刑法》第八章考点预习: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一)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过限行为不是共犯。即计划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自担责任。

  【例】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例】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例】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

  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B)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比较复杂的有两种情况:1.转化型抢劫罪,个别犯罪人实施暴力是否及于其他人?一般只是实施暴力者转化,其他人不定抢劫罪。

  【例】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2.在伤害过程中杀人。

  (三)事先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1)窝藏包庇罪;(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洗钱罪;(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通谋的以共犯论。例如,甲骗衬衫,提前向乙约车,甲乙共犯合同诈骗,将赃物卖给丙。

  【例】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错误)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错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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