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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资料:诉讼参与人概述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8-10   【

  201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资料:诉讼参与人概述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有效地进行。没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就会变成一种单纯的国家职权活动,而不再具有诉讼性质,也不可能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两类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要成为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1)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实体条件。换言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诉讼活动过程和结局的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有利影响,也可以是不利影响;这种合法权益可以是人的自由、财产、隐私,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刑事诉讼的开始和进行,使当事人的这些实体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刑事诉讼活动的最终结束,会使当事人的这些实体权益或者受到有利的影响,如获得了财产,权益得到了恢复和补偿等;或者受到了不利影响,如失去了财产、生命、自由等。(2)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这是程序条件。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么处于原告(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的地位,要么处于被告的地位,他们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的启动、进展和终结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纳入当事人的范围,并赋予其与其他当事人同等的诉讼地位,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较之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刑事诉讼****保障方面取得的较大进展之一。

  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在具有法定理由时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就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等;

  6.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结局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而是在某一环节或者某一方面协助刑事诉讼的进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或者对诉讼进程产生直接影响。与当事人相比,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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