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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九章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12-10   【

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九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内容提要】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我国刑罚由主刑与附加刑组成。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包括自由刑和生命刑两类。自由刑是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包括限制自由刑即管制和剥夺自由刑即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生命刑即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判处一个主刑,附加刑却可以为一个或多个。附加刑包括财产刑和资格刑两类。财产刑是剥夺犯罪分子财产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资格刑是剥夺犯罪分子行使某种权利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的死刑政策可以概括为“保留死刑、坚持少杀、严防错杀”。我国刑法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这表现为:(1)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表现为: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分则规定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的种类。(2)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限制。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规定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独创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缓适用于罪该处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主刑为管制的,期限同管制的期限;主刑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期限为终身;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独立适用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的,期限为以内以上5年以下。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训诫、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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