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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七)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10-06   【

  第1题 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 效。人民法院应如伺处理?(  )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B 见《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如果是无效的婚姻,无效的理由一经消失,一方如果请求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2题 宏大商业公司有一座六层的办公楼。7月,宏大商业公司向A银行贷款,将该办公楼抵押给A银行。12月,宏大商业公司因一购销合同与志新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志新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受诉法院裁定将宏大商业公司办公楼查封。在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  )。

  A.法院所作的裁定是错误的,因该办公楼已事先抵押给了A银行

  B.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但应事先征得A银行同意

  C.法院可以作出裁定,A银行对该办公楼仍有优先受偿权

  D.法院怍出裁定是正确的,但A银行因此对该办公楼丧失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C 《民诉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3题 关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生效的民事判决一律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B.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才能强制执行

  C.民事调解书不可强制执行

  D.执行程序可因案外人的异议而中止

  【正确答案】:D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除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外,还可以由与第一审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可知,如果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执行人员是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所以B项错误。调解书也是执行依据之一,C项表述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案外人的异议可以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所以D项正确。

  第4题 甲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违约造成的可预见的损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

  A.一审判决乙应支付货款,乙上诉后,法院发现一审漏判违约损失的,可以直接发回重审

  B.在第二审申发现乙是挂靠在丙公司之下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丙,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C.在二审中乙提出甲的货物有问题,要求针对质量问题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法院调解不成的,需要发回重审

  D.在二审中甲又提出要求乙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二审法院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D 在二审中发现一审漏审、漏判诉讼请求,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第5题 某公司白领在海淀区租住了一套三居室,由于公司经营业绩不佳,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导致该白领拖欠半年房屋租金9000元。现房主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白领支付拖欠的9000元租金,则此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

  A.该白领拖欠的半年租金9000元

  B.房主提出主张所依据的房主与该白领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C.房主、白领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D.房主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白领支付拖欠的半年租金的请求

  【正确答案】:B 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A项是诉讼标的物,B项属于诉讼标的,C项为诉讼法律关系,D项属于诉讼请求。

  第6题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考点】遗失物、善意取得

  【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09条规定,本案中,奇石本为甲所有,作为遗失物,是甲不慎丢失的动产,并非是无主物。乙不能基于先占取得奇石的所有权,而应当将该遗失物归还失主。乙将该奇石配上基座的行为属于动产和动产的附合,即两个动产的相互结合,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在经济上不合理,而非加工,即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对于合成物的归属应当考虑各动产所有人财产的价值,区分主物与从物。对于奇石和基座而言,奇石自然是主物而基座是从物,该奇石应归所有人甲所有。乙不能取得该奇石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换善意有偿取得,而不能是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方式。对于丙而言,因其是无偿从无权占有人乙处取得奇石,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不能取得该奇石的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人甲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丙追索。

  第7题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4万元、1万元、3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用于轮流使用。后来由于使用不便,有人提议将汽车处理掉,但三人意见并不一致。在以下哪种情形下,上述建议可以实施?(  )

  A.甲、乙同意,丙反对

  B.甲、丙同意,乙反对

  C.乙、丙同意,甲反对

  D.甲、乙、丙三人必须都同意

  【正确答案】:B 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本题中,甲、乙、丙三人依出资份额对汽车享有权利,属按份共有,故对汽车处分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即甲、丙同意时方可实施,正确答案为B、D项说法过于绝对,应予排除。

  第8题 某县的甲公司未经漫画家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并于2003年3月3曰被核准注册。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发生纠纷。乙应当采取下列哪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

  B.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之诉

  C.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

  D.请求商标局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C

  【详解】根据《商标法》第31条、第4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漫画家乙在甲公司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即拥有合法的著作权,甲公司未经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侵犯了乙的在先权利,因此其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C。

  第9题 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正确答案】:C

  【详解】C。根据《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李某的诉讼地位并非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即使李某没有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依职权追加。

  第10题 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正确答案】:C

  【详解】本题中丙主张对甲、乙之间争议的古董享有所有权,故丙在甲、乙之间的诉讼中为有独立请 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加,故A项说法错 误,不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 议。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如果是 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 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故B项说法错误,不 选。根据《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C项说法正确,应选。根据《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D项说法 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11题 中国学者王某在法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2008年12月3日,王某在我国一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2009年6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张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9年5月5日,王某以这项成果在法国提出专利申请。2010年4月28日,王某又以同一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有关文件。关于本案,以下意见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张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王某享有国外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其申请日为2009年5月5日

  C.王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外优先权,但张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其申请日应为2010年4月28日

  D.王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正确答案】:B 根据《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王某因在国外已先申请,专利中请权应归属于王某,选 B项。

  第12题 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

  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

  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

  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正确答案】:D

  【详解】首先可以确定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对于甲的行为能力问题尚需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认定,而在此之前尚不能确定甲是否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至于有关甲的行为能力的鉴定,又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是谁有权启动;第二是鉴定期间诉讼程序如何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93条规定,在本题中,甲的妻子和金山公司都是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甲无行为能力。故应选D。

  第13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三在一次长途旅行中,所乘坐的汽车冲入河中,现已下落不明4年,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其有唯一的继承人,即刚满10岁的儿子。现就张三的退伙相关事宜,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项?(  )

  A.张三发生车祸事故当日起视为退伙

  B.从继承之日开始,张三的儿子立即依法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C.即使合伙人李四、王五、赵六一致同意,但张三的儿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不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D.若张三的儿子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则该普通合伙企业需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正确答案】:D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BC错D对。

  根据该法第48条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可知A错误。

  第14题 2004年,河北省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侵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依法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现被 告应当归还的部分财物还存放在其居住在河南省甲市两县的表兄家中。于是,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委托丙县 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丙县人民法院在收到乙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件后对委托执行的生效判决进行了仔细的 审查,认为该判决证据不足,拒绝对其进行执行。甲市乙区人民法院无奈,请求其上级人民法院甲市中级 人民法院指令丙县人民法院执行,被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关于本案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项?(  )

  A.因为被执行的财产在丙县,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丙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B.丙县人民法院可以对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向委托法院提出建议

  C.丙县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委托法院的请求进行执行,不得拒绝执行

  D.丙县人民法院拒绝执行时,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丙县人民法院执行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委托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民诉意见》第261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民诉意见》第259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根据上述规定,ACD项都是正确的,B项错误,因为受委托法院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

  第15题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借款250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以一幢竣工不久的价值280万元的综合服务楼设定抵押。借款尚未到期,综合服务楼由于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而垮塌。该楼施工单位为丙建筑工程公司。因综合服务楼垮塌,乙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其债权人丁、戊等均上门讨债,并要求乙公司将丙建筑公司所赔付款项在各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对此,甲银行表示异议。通过诉讼,丙公司赔偿数额为180万元,甲银行债权已届清偿期。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公司赔偿款应由甲银行优先获得清偿

  B.丙公司赔偿款应由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平均分配

  C.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决定向谁清偿

  D.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全体债权人平均分配

  【正确答案】:A 本题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问题。依《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16题 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B 【考点】专属管辖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和第34条第(三)项规定,本题中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丁县法 院管辖,故应选B。

  第17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D 【考点】权利质权的标的

  【详解】权利质押制度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清偿,将其除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 产权利设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以拍卖、变卖、转让、兑现、使用等方式 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BE均为权利质权的标的,选项D应为抵 押权而非权利质权的标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第18题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有限合伙的责任分担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第76条规定,在有限合伙人擅自对外代表合伙进行交易的情 况下,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应一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D项正确。

  第19题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

  B.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

  C.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必须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

  D.董事的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正确答案】:A 根据《公司法》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可知A正确,BC错误。《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可见D错误。

  第20题 甲教授完成一本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书的作者。其中下列谁的理由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

  A.乙主任:“我曾经为这个课题申请经费进行了组织协调,并主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会。”

  B.丙研究生:“我曾经为甲教授的这项研究查找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

  C.丁讲师:“我曾经撰写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授后来对这两章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基本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

  D.戊教授:“甲教授在研究这个课题时,曾多次与我讨论有关的学术问题,我提出的一些意见已被他采纳。”

  【正确答案】:C 依《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

  作者。另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 作品的智力活动。而某一课题的协调、主持者,或为他人创造查资料、誊写及与创作者讨论的人均不能视 为作者,他们的行为均不构成创作,故应排除A、B、D选项。在选项C中,尽管甲教授曾对丁讲师撰写 的两章进行过修改,但丁讲师的撰写行为仍构成创作,故其应列为本书作者之一。本题应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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