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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问题精彩答疑(六)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4-06   【

  【问题1】老师:个人决定,将单位公款以单位名义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个人没有获取好处的,定挪用公款吗?

  【回复】是可能定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其即便归单位所有,非归个人所用,但如果其三个月未归还的,不管其是否收取了个人好处,都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问题2】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分。

  【回复】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相似,但有以下区别:

  (1)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

  (2)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转继承人可以是任一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发生;

  (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4)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比如说,甲死亡,甲的儿子乙早在3年前就已经死亡,那么由乙的儿子丙代替乙继承甲的遗产,就是代位继承。

  如果,甲死亡后,继承开始了,但还没有实际接受遗产,甲的儿子乙出车祸死亡,乙本应继承房屋一处,那么由乙的法定继承人丁继承这处房屋。丁是转继承人。

  【问题3】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公务用枪,二者有什么区别?

  【回复】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依法配置枪支,是指可配置私人用枪的情形,比如猎人。

  您说的不应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公务用枪,而应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枪支的情形。

  【问题4】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哪五个诉讼阶段?请简要说明。

  【回复】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一、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三、起诉有两种,包括提起公诉和提起自诉。

  1.提起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2.提起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五、执行是指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问题5】委托送达与转交送达的区别?

  【回复】一,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二,转交送达:是指对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的送达方式。

  三,区别:受送达人不一样。委托送达是普通主体;转交送达是特殊主体,三种人;军人、被监禁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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