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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问题精彩答疑(三)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4-06   【

  【问题1】连续犯、继续犯、吸收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回复】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如惯犯小偷就属于典型的连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

  吸收犯: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典型例子为盗窃枪支后持有枪支的行为,持有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比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问题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回复】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所以,我们若遇到这些情况,首先考虑要约邀请,再分析具体内容,如果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那么也有可能是要约,具体的还是要看题目的表述。

  【问题3】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的区别。

  【回复】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是按照占有人的主观意图来分类的:

  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问题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回复】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禁止)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在出资方面。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问题5】债务转移和代为清偿的区别。

  【回复】债务转移,是指债的承担主体和内容一并转移,即甲对乙的债务,转移至丙,经债权人乙同意,方生效,那么此时,甲不再对乙负债,而是丙对乙负债。

  代为清偿,是第三人自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但债务人的地位没有发生变化,即甲对乙负债,此时第三人丙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甲仍旧对乙负债,只不过由丙实际对乙清偿,若丙清偿的不彻底,乙是可以找甲承担相应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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