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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问题精彩答疑(二)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4-06   【

  【问题1】何为单边冲突规范?

  【回复】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某些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例如: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24条规定“德国人的继承,虽于外国有住所,仍依德国法”,就是一条规定了只适用内国法的冲突规范。

  【问题2】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生效判决法院提出。如果法院在审理时,发现第三人的请求不成立,那么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同时发现原审判决有错误,是直接改判,还是另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回复】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

  如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其诉讼请求不成立,那么则意味着原裁判、调解书的内容是没有错误的,所以此处不能够再申请再审。

  《民诉解释》第三百条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问题3】普通债务与共益债务的区别?

  【回复】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要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的。

  【问题4】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和仲裁地法有什么不同吗?

  【回复】仲裁地法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的法律,而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指的就是仲裁机构所在的地方的法律,如约定的仲裁地是英国伦敦,而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这两地的法律就是不一致的。

  【问题5】何为复代理?

  【回复】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称复代理。特征:

  (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

  (2)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3)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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