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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强化题及答案10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3-28   【

  第1题 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城市改造办公室联合开发花城小区,已经基本完成土建工程,尚未进行装修。因售房问题与市城市改造办公室发生纠纷,工程暂时停工。已经缴纳预购款的购房户到省政府上访,省政府发现该工程立项存在问题,于是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城市改造办公室可以共同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B.市城市改造办公室可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C.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单独向国家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

  D.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单独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D 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城市改造办公室联合建设花城小区,省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双方 利益均有影响,双方可以共同,也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 对于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省政府本身申请行政复议。因此,D当选。

  第2题 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6月7日,银行在诉讼中得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04年4月6日根据申请,将某小区住宅项目的建设业主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后银行认为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债权,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变更行为违法。下列关于起诉期限的哪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

  A.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5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B.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0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C.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D.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 【考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行诉解释》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在本题中,银行不是发改委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行政机关没有义务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所以银行的起诉期限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9务的规定。D正确

  第3题 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

  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

  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

  【正确答案】:B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A选项体现了职权月 则的要求,C选项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选项D体现了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只有B选项明确表达了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故确答案是B。

  第4题 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正确答案】:D 【考点】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选项A中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选项B中吴某破坏选举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选项C中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均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选项D中钟某涉嫌传染病菌种扩散罪,该罪不属于前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因此正确答案是D。

  第5题 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某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韩某行政处分

  B.某环保局干部王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

  C.某工商局科长唐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

  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相关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可见,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被行政诉讼生效判决撤销时,并不是必然要对该机关负责人进行处分,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才会给予处分。A项中的”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韩某行政处分“没有考虑 处分的条件,过于绝对。故不当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 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可见,是否对公务员进行减轻处分,在于被处分的公务员是否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还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B 项中王某只是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地满足减轻处分的所有条件。敌不当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可见,公务员因违纪被立案调查,只有在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才会暂停其履行职务,而不是应当立即暂停。故C项不当选。《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 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所以,挂职锻炼是交流的一种,故D项对田某即应不允许其挂职 锻炼,是正确的。

  第6题 赵某涉嫌报复陷害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即将终结时,赵某得知负责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蔡某是被害人的胞兄,遂申请其回避。检察长经审查作出了蔡某回避的决定。对于蔡某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排除,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B.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C.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D.在审判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正确答案】:C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判断出,C选项正确。

  第7题 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8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管辖

  【详解】《行政诉讼法》第18条、《高法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本题选B。

  第8题 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正确答案】:D 【考点】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详解】甲对乙实施暴力并最终致其重伤,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在本案中,虽然甲从头至尾一直对乙实施暴力,但从全案看甲实施暴力的原因却并非为取得财物,其夺过乙的手机也并非为了据为己有。因此甲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抢夺罪的成立同样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夺罪。本案中甲先是将手机从乙的手中夺下,又在随后将其扔进水沟,其主观上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毁坏财物的行为,故构成本罪。故答案为D。

  第9题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正确答案】:C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详解】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具体又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三种。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其实施勒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这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我国刑法理论现在的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甲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已经可以被视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因此C正确,ABD错误。

  第10题 关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设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立工作部门

  C.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设立办事机构

  D.经市政府批准,县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

  【正确答案】:A 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行政公署,故A选项说法正确;而地方上的乡镇一级政府并不设立工作部门,B选项错误。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但其他下属单位,如题中的办事机构则国务院可以自行决定设立,C选项错误。至于D项,县政府设立区公所应当经过省级政府而非市政府的批准,也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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