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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模考试题及答案(卷二)12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2-28   【

  1 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A. 乙市铁路运输法院

  B. 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 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 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 CD。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因此A项不选。《行政诉讼法》第l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乙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C项(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D项(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应选。本案中,复议机关将拘留10天更改为罚款200元,说明拘留尚未实际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改变后的罚款决定,而非限制自由的决定。因此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B项不选。

  2 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苏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B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C区检察院提起公诉。C区法院判处苏某有期徒刑2年,苏某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C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C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苏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若此案依程序由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B. 若此案最终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决定书应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法院赔偿委员会印章

  C. C区检察院和c区法院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D. C区法院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 AD。《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A项正确。201 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20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B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项正确,C项错误。

  3 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 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被告人,原则上不能适用死刑,但也有适用死刑的可能性

  B. 对于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重的罪行,都不能适用死刑

  C. 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D. 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CD。《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l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A项正确,B项正确。《刑法》第48条第l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C选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4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l54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故D项不正确。

  4 律师赵某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某公司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意见。赵某在接受该公司的10万元财物之后,提供了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导致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该公司取得上市资格,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对于赵某行为的认定,下列错误的选项有:

  A. 受贿罪

  B. 《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C.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 《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由于赵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罪,A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收受贿赂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赵某不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故B项错误,C项正确。

  由于《刑法》第229条第2款没有规定数罪并罚,而是规定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故D项的说法错误。

  5 某****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甲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甲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辩护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案发之前,被告人向被害人寄送的信件。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 谈话笔录和信件均属书证

  B. 人民法院应当强制证人甲到庭

  C. 辩护人如果未经法院批准,向被害人收集信件的行为不合法

  D. 辩护人找甲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从证据的分类角度来讲,谈话笔录是书面的证人证言,而信件则是典型的书证,故A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1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故B 项表述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35条同样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夫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由于这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证人调查取证,不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C、D项表述不正确。故本题四项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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