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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新规实施:每年考试从一次性变两阶段 主客观题分开考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8-05-16   【

法考新规实施:每年考试从一次性变两阶段 主客观题分开考

  司法部4月28日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改变了以往“一次性”考试的做法,规定考试将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实施办法》还提高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专业学历门槛。

  《实施办法》共7章28条,分为总则、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考试内容和方式、资格授予和管理等章节,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哪些人需要参加考试? 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从事行政复议等公务员

  南都记者注意到,需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有新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

  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有新规定,《实施办法》第9条对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这样规定,提高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专业学历门槛,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同时,“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在《实施办法》继续体现,第22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述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高等院校学籍(考籍)或者已经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属于“老人”,适用第22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一直有效。

  考几次?如何考? 一次性考试改为主客观题考试两阶段

  与以往司法考试“一次性”考试不同的是,《实施办法》规定了“两阶段”考试的新模式。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同时,《实施办法》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在考试内容上,明确考试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针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将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将在年度考试公告中明确。

  哪些地区可放宽条件?将适当调整具体规定拟在年度考试公告中发布

  值得关注的是,以往“司法考试”中在部分地区放宽条件的考试政策将继续实施。司法部相关负责人称,为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行放宽条件政策,以解决好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才不足的问题。

  同时,司法部将依据有关政策,对放宽条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确保精准扶持、靶向施策,具体规定拟在年度考试公告中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还能否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此,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确定继续实施这一政策,《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在年度考试公告中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的问题。

  哪些人禁止报名?增加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严重失信等情形

  《实施办法》规定了六种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情形。

  具体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如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南都记者注意到,相较于此前司法考试相关规定,《实施办法》增加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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