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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华知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1月6日 ] 【

  【考题点】(P10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经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考题点】(P10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考题点】(P10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1.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考题点】(P10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2.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由董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考试用书

  4.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章程的修改;(2)企业的终止、解散;(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企业的合并、分立。中华考试网

  【考题点】(P1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利润分配和资本回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取办法,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然后外方每年提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于资本回收;合作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

  2.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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