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
1.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企业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办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同时,没有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办法的,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4.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