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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通知

来源:华课网校   2017-09-15【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考〔2017〕18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点:

  为做好我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工作,方便负责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全面了解该项考试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实施办法,确保考试顺利实施,我厅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务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海南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17年8月30日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印发

  海南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务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安全平稳实施,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是为英语学习者提供的一个目标参照性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经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批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开发、设计、主办。报考者不受年龄、职业、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等的限制,均可依照本细则自愿报名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第四条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试题、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

  第六条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一年举办两次,上半年于3月举行,开考级别为一级B(海南不设一级B考试)、一级、二级、三级;下半年于9月举行,开考级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二章 考试组织机构

  第七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海南省考试局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负责本地区考试的组织、实施,并对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考点由海南省考试局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遴选,报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考点具体负责考试的实施,对省级承办机构负责。

  第八条 海南省考试局职责

  1.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统一规定和本《考务管理细则》、《考务手册》及其他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考试在本省内的宣传、推广,接受考生咨询,组织实施考试;

  2.考点的遴选、报备和管理;

  3.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申报、接收、保管、分发、回收以及接收后在省内的安全保密等工作;

  4.按要求配备足够的考试工作人员,确保考试的正常实施;

  5.负责相关考试工作人员的聘请、管理、培训、考核;

  6.考生信息和考试数据的采集、汇总、上报, 以及本省有关考试数据的管理;

  7.组织并管理考场编排及准考证的打印和发放工作;

  8.转发考试合格证书;

  9.接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核;

  10.收取考试费用,并按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缴纳;

  11.考试期间严格执行值班和报告制度,保持与教育部考试中心间通畅的联系(如电话、网络等);

  12.口语考试成绩的评定及其组织管理工作;

  13.按时完成教育部考试中心委托处理的其他事宜(如试测等);

  14.其它本省有关PETS工作。

  第九条 考点职责

  1.根据本《考务管理细则》、《考务手册》及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考试宣传、推广,接受考生咨询;

  2.按照海南省考试局的具体要求,编排考场;

  3.负责相关考试材料在考点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保管和上报有关考试数据;

  4.严格按照《考务管理细则》、《考务手册》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考试;

  5.接受海南省考试局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负责本考点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

  7.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8.接受考生成绩复查申请,并汇总上报海南省考试局;

  9.完成教育部考试中心及海南省考试局交派的有关考试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该按要求配备足够的考试工作人员,确保考试的正常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考试工作经验的人员作为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考试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并不得参与监考、评卷和登分工作。

  第十二条 海南省考试局工作人员

  1.海南省考试局应成立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名单及通讯联络办法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相关成员或联系方式有变动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2.海南省考试局根据考试的规模和发展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3.海南省考试局有计划地培训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要钻研业务、深入实践,并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4.为建立、健全各考点信息的采集、管理、通讯等多级网络,应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 考点工作人员

  1.考点是考试的直接组织、实施机构,考点在考试期间必须配备考试所需的考试工作人员;

  2.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包括考点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笔试监考人员、口试监考人员、口试教师、安全保卫人员、卫生人员、保密员、及技术辅助人员等;

  3.各类考试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考前培训和考核;

  4.各类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四条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试卷、答题卡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应做到严密、严格、严肃。各考点应严格按照本《考试管理细则》和《考务手册》的规定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六条 报名、考场编排和试卷申报

  1.海南省考试局负责全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报名及考场编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2.考点进行考场编排等相关工作时应符合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的信息标准和要求;

  3.海南省考试局统一规定相关表格的制作;

  4.考生报名时,应如实在报名系统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如有漏填、错报等现象均由考生负责;

  有效身份证件指包括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人证件(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下同。考生需要履行的手续指按要求提供相关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时应要求考生确认报名信息及诚信考试承诺书);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要求上传本人照片信息,按时通过支付平台交纳报名考试费等;

  5.考生可以分项(笔试、口试)报名,也可以同时报考两项,但一次只能报考一个级别的考试;

  6.报名及考场编排工作结束后,考点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南省考试局申报考试试卷,海南省考试局审核通过后再向教育部考试中心申报全省考试试卷。

  第十七条 考点和考场

  1.海南省考试局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遴选考点,无视频监控系统记录考试实施情况的考点不允许组织考试,监控录像应保存半年备查。考点报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

  2.考试期间考点应提供符合要求和数量的考场;

  3.考试前,海南省考试局将按要求对考点、考场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守则》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海南省考试局将派巡视员监督、检查考点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由于异常情况造成开考时间的顺延,必须报请海南省考试局批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考点每日需向海南省考试局上报当天考试情况;听力考试结束1小时内,向海南省考试局上报考试实施情况;全部考试结束后,向海南省考试局上报全部考试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全部考试试卷、听力磁带以及答题卡都必须如数送至海南省考试局指定地点。

  笔试试卷、口试试卷及听力磁带在成绩公布3个月之后由海南省考试局负责统一销毁。

  海南省考试局对销毁考试材料的保密工作负责。考试材料销毁后,海南省考试局应填写“销毁报告单”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五章 评卷、成绩与证书

  第二十三条 试卷的评阅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考生成绩的处理、认定和考生成绩水平解释。教育部考试中心一般在考后4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承办机构反馈考试成绩数据。考生的单项合格成绩可以被保留到相邻的下一考次。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次考试或连续两次考试中,相同级别的口试和笔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核发相应级别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在一次考试中没有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而只有单项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自2017年3月考试起考生可自行登陆中国教育华课网校查询考试成绩,并可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单(.pdf格式),该成绩单等同于以往发放的单科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打印和下发给海南省考试局,再由各考点负责向考生发放。

  第二十六条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单》的真实性可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国教育华课网校查询。

  第六章 考试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点对其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执行。违规考生分数处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在成绩认定时完成。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考试承办机构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考点应在考试期间公布举报电话,并派专人值班。

  第七章 考试费用

  第三十条 省级承办机构根据各自在考试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行成本核算后分别向相关物价部门报批、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考生报名参加考试必须按照海南省考试局相关规定缴纳考试费用。

  第三十二条 考生缴纳的考试费用中属于教育部考试中心的部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直接从缴费系统里划拨,各考点的考试费用由省考试局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拨付到考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考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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