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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政治马原知识点解析: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5月24日]  【

2017考研政治马原知识点解析: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深入把握对立统一规律,还要进一步理解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有两重含义:(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的这种普遍性又是客观的,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矛盾普遍存在,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的个性和相对性,即矛盾着的事物的性质、地位等各个方面,以及矛盾解决的具体形式各有其特点。对于矛盾的特殊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矛盾性质的特殊性。

  现实存在的矛盾都不是由单一的矛盾构成的,而是极为复杂的矛盾群体。对于复杂的矛盾群体的性质,首先,要从运动形式加以区分。每—不同的事物、不同的物质运动形式都包含着本身的特殊矛盾,从而构成使自己与其他事物、—种运动形式与其他运动形式区别开来的特殊本质。其次,又要区分同一运动形式的不同过程或不同阶段。一个比较复杂的食物的发展要经历若干过程或阶段,区分这些不同的过程或阶段的基础,就是它们各自包含的特殊矛盾。因此,只有了解事物发展过程及其阶段的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把握这一过程的本质和各阶段的特点。为此,就要研究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及其相互关系。

  所谓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

  非根本矛盾则是不规定事物及其过程基本性,也不一定贯穿事物发展过程始终的矛盾,如生物运动中包含的物理、化学等性质的矛盾,虽然贯穿于生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但它们并不规定生命过程的本质,因而是非根本的矛盾。

  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是相互作用的,根本矛盾规定相制约着非根本矛盾;非根本矛盾反过来又影响根本矛盾,加速或延缓根本矛盾的解决,从而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过程,使其显示出阶段性的特点。

  2、矛盾地位和矛盾方面的特殊性。

  在复杂的矛盾群体中,各种矛盾力量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这些矛盾力量在发展中占有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要分析矛盾地位的特殊性,就要分析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分析每个矛盾双方中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

  主要矛盾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事物复杂矛盾体系中的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非主要矛盾则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主要矛盾起着主导的作用、而非主要矛盾处于支配的地位;前者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由矛盾主要方面决定的。

  3、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

  矛盾的地位和性质的复杂性,也就决定了矛盾解决形式的复杂性。矛盾解决的基本形式,可大致归为以下三种:

  其一,矛盾的—方克服另一方。这是较为普遍、大量存在的形式。例如,生物通过自然选择,使能够适应环境变化的物种生存下来,不适应的物种被淘汰,这就是以优胜劣汰的形式解决矛盾,实现由旧物种到新物种的质变。这些矛盾的解决主要地都是采取了一方克服另一方的形式。

  其二,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对立双方所代替。这种解决矛盾的形式在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是存在的。奴隶社会中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矛盾的最终解决就是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对立双方即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所代替。在人类历史不同阶段上所经历的几大阶级的对抗,如农民和地主、无产者和资产者等阶级的对抗,就其最终结局来说,都是以这种形式解决矛盾的。

  其三,有些矛盾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最后达到对立面面“融合”,即融合成一个新的事物,使矛盾得到解决。例如,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城市和乡村、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这类非对抗性的矛盾,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上述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差别,就会不断缩小,最终达到融合,形成完全新型的居民点和完全新型的劳动。马克思曾说:“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由对立双方差别缩小最后达到融合而使矛盾得到解决,这是解决某些矛盾的一种不可否认的形式。

责编:tanhui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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