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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考研政治预习试题10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4月2日]  【

  三、简答题

  1、宪法及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大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还具有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1)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2)在法律地位上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2、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主要归纳为:(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障人民当家作主。(2)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3)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尊重与保障人权。(4)实行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5)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6)国家工作人员要努力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

  3、什么是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答:政体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

  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的原则;(5)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6)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5、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及意义是什么?

  答:我国之所以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因为:第一,历史原因。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第二,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民族分裂更是极其有害的,而应该采取单一制。国内外实践经验一再证明,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6、什么是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物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四、论述题

  1、论述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答: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表现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必要条件和确实保障。民主与专政是统一的辨证关系,两者紧密相联、相辅相成。

  (2)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之所以能够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实现的。

  (3)工农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是完整的现代化。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极为重要的问题。工人阶级只有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才能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而广大农民只有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才能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与各民主党派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协商与合作制度,成为我国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论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特点。

  答: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利;监督的权利和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特定人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以下主要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首先,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全体公民。同时,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宪法规定体现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公民在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在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上都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现象存在,也不允许任何公民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发生。

  (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是可能性和必要性的有机结合。同时,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既有法律规定,又有物质保障,从而是有现实性的。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一,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的主体是同一的。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是结合在一起的,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第三,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互相制约的。公民权利实现越有保障,公民履行越有可能;公民越自觉履行义务,则公民权利就越有保障,两者互为因果。

  五、案例分析题

  1、小A诉某报社新闻主管部门案。小A乃某地方报社时政评论专栏的特聘记者兼任责任编辑,曾因采访和客观报导下岗工人对有关部门的不满等新闻而受到当地新闻主管部门的警告。某天,小A又将当地某些干部包养二奶、接受贿赂等腐败行为公诸报端。当地新闻主管部门以影响社会稳定且屡教不改为由,吊销了小A的记者证,并撤消其所在报社社长老B和总编辑C的职务。小A等不服,遂向上级新闻主管部门提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维持原处分的决定。小A等于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小A行使了哪些宪法权利?(2)新闻主管部门对小A的处分是否符合宪法?(3)如何看待新闻自由与宪政秩序的关系?

  答:(1)小A客观地采访并报导当地发生的社会事件,所行使的是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属于言论自由权的范畴,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小A不服当地新闻主管部门的处分决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议,所行使的是申诉权,这是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

  小A因不服上级新闻部门维持原有处分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行使的是诉讼权。

  (2)新闻主管部门对A的处分是否合宪应做具体分析。首先必须明确,新闻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应当受到政府的保障和尊重。但是,新闻自由又不是绝对的,他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既是小A之行为受宪法保障的界限,亦是政府对小A处分行为合宪性的界限。具体从两方面界定:一是小A是否利用新闻自由来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二是小A是否利用新闻自由对他人人格尊严进行侮辱和诽谤。从本案来看,小A既没有利用新闻自由来反对政府,危害国家与社会安定,也没有利用新闻自由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因而其行为是合法的,应当受到宪法和政府的保护,政府对其处分则违反了宪法第35条之规定。

  (3)新闻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言论自由是宪政时代的基础性权利。宪政秩序则是以保证诸如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为重要内容的一种社会状态,而并非限制言论自由的状态。当一个社会的言论自由特别是其中的新闻自由受到过度限制,虽然可能保持社会的一种表面平静,但这种平静所蕴涵着的却可能是比通过新闻自由所表达出来的意见更为有害的民间言论。这种民间言论如同地底下的暗流一样,不仅会侵蚀和掏空其流往之处的地基,而且会导致宏伟大厦的不堪一击。当然,新闻自由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界限。

  2、X超市近来经常失窃。一天中午,女顾客张某到该超市购物,当她离开超市时,保安人员怀疑张某有盗窃行为,责问张某,张某坦然加以否认。保安认为张某态度不老实,责令女服务员对张某进行搜身,但一无所获,保安不得不放张某走。问题:超市保安对张某的搜身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8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为了搜查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公安机关可以对被告人及可能隐匿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搜查时,公安人员必须出示搜查证,紧急时应出示工作证。必须由两名以上公安人员进行搜查。对女性进行搜查的必须由女公安人员进行。超市保安和超市服务员无权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搜查,侵犯了该顾客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由于超市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女顾客应要求超市保安和服务员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挽回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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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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