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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教材笔记:施工质量控制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3月1日] 【

  2)进场检验关: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下列材料的抽样检查或实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同一生产厂、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取样点不少于20点,且总重量不少于12kg。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实验:同一牌号、同一炉灌号、同一规格、同一等级、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每批不大于60t。从每批钢筋中抽取5%进行外观检查。力学性能实验从每批ugangjinzhong任选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式样分别进行拉伸实验和冷弯试验。钢筋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钢筋气压焊,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等级、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封闭环式箍筋闪光对焊接头,以600个同牌号、同规格的接头作为一批,只做拉伸实验。

  3、沙、石常规检验: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以400m³或600t为一检验批,用马车运输的以200m³或300t为一检验批。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为3-10组。

  5、混凝土外加剂检验:混凝土外加剂是由混凝土生产厂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参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同一编号的产品必须是混合均匀的。其检验费由生产厂自行负责,建设单位只负责施工单位自拌的混凝土外加剂的检测费用,但现场不允许自拌大量的混凝土。

  6、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沥青卷材和沥青:同一品种、牌号、规格的卷材,抽检数量为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同一批出厂,统一规格标号的沥青以20t为一个取样单位。

  7、防水涂料的检验:同一规格、牌号、品种的防水涂料,为每10t为一批,不足10t者按一批进行抽检。

  3)存储和使用关。

  7、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1)机械设备的选型。2)主要性能参数指标的确定。3)使用操作要求。(应贯彻“人机固定”原则)

  8、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1)技术交底:项目开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承担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保存。内容包括:(任务范围、施工方法、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2)测量控制: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民用建筑的测量复核:建筑物定位测量、基础施工测量、墙体皮数杆检测、楼层轴线检测、楼层间高程传递检测等。 高层建筑测量复核:建筑场地控制测量、基础以上的平面与高程控制、建筑物中垂准检测、建筑物施工过程中沉降变形观测等。

  3)计量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包括施工生产时的投料计量、施工测量、监测计量。4)工序施工质量控制:1、工序施工条件控制。(控制的手段主要有检查、测试、实验、跟踪监督等)。2、工序施工效果控制(地基基础工程: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小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桩的承载力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小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桩身完整性检测,采用低应变或高应变。)

  (主体结构工程:砼: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按非统计方法评定砼强度时,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砂浆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³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砌体:普通砖15万、多孔砖5万、灰砂砖及粉灰砖10万块各为一检验批,抽检数量为一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对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砼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额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5)特殊过程的质量控制:1、选择质量控制点的原则:保证质量的难度大、对质量的影响大、发生质量问题时危害大。2、质量控制点重点控制的对象。1)人的行为、材料的质量与性能、施工方法与关键操作、施工技术参数。

  6)成品保护的控制4种方法:措施、包裹、覆盖、封闭。

  9、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规定与方法:

  1)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1、分部工程所包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规定: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按下列规定: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和规定,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验收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要求:1、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程序:1、竣工验收的准备。

  2、初步验收(预验收),将全部资料报送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正式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4、竣工验收鉴定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验收的时间、验收工作概况、工程概况、项目建设情况、生产工艺及水平和生产设备试生产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经济效果评价、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验收委员会对项目验收的结论。

  四、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

  1)质量不合格,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

  2)质量问题,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规定限额5000元以下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于规定限额5000元以上称为质量问题。

  2、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重点)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4、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造成或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不完善。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

  5、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方法:

  (1)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建设法规。

  6、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5个程序重点)

  (1)事故调查: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2)事故的原因分析:

  (3)制订事故处理的方案:

  (4)事故处理:

  (5)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7、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

  (1)修补处理(2)加固处理(3)返工处理(4)限制使用

  (5)不作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2)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3)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4)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6)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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