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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代理制度(1043P14)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3月9日] 【

 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知识》 1.3.3代理制度(1043P14)★★

  1.3.3.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注意:

  1、 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被代理可能是

  无限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称),但是代理人一定得是完人。

  2、 不是所有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登记结婚、劳动合同的履行等)

  3、 有些代理,行为人必须具有规定的资质等条件才能成为代理人(如:代理招标)。

  1.3.3.2代理的种类(委托、法定、指定,重点是委托代理)

代理种类 

产生依据 

主要特点 

常见示例

委托代理 

被代理人的授权 

应明确代理人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委托人签章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监理、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公司员工(法定代表人除外)代表公司的签约行为 

法定代理 

法律的直接规定 

全权代理(可以代理的都能代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婚精神病人的妻子/丈夫 

指定代理 

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 

多发生在诉讼中,(本质也是法定代理)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侵权,法院在其均不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祖父母、外祖父中指定一人担任诉讼中的代理人

  1.3.3.3代理人、被代理人责任的承担

导致责任原因

权利人处理 

责任承担后果 

1、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委托书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无权、越权、超期代理

○1被代理人追认或明知而不否认

被代理人承担,相当于有权代理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即本规定的例外)

○3第三人恶意且导致被代理人损失

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失职滥权

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责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致使被代理人损失 

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代理行

为违法

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代理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反对

5、复代理(代理人将

代理事务又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1事前告知征得同意或被代理人事后追认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2事前未告知或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

○3上表○2例外:紧急且为了被代理人利益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口诀】

  不明串通知没权,违法转错共同连

  注意:民法中的善意、恶意,与好坏无关,而是指当事人是否知情。

  1.3.3.4表见代理(一级中的重要考点)

  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表现形式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无代理权 

1、无代理权 

1、代理行为有效,即: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被代理可向行为人追偿 

超越代理权限

2、实施了代理行为 

代理期满后继续代理 

 

3、善意相对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口诀】

  没超终止订合同,有理相信代理(成)

  注意:有理由一般是指行为人持有被代理盖章介绍信、空白盖章合同书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1.3.3.5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期满或者完成委托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 

4、有权机关取消指定 

5、双方关系监护关系消灭(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 

注意:被代理人发生3、4的情况不必然终止代理

注意:在法定、指定代理下,被代理人必是无限人

  【口诀】

  满完消辞死失终;恢复(两)死代理丧,取消监护关系(亡)

责编:raodan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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