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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衡阳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生须知

来源: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1日] 【

2019年湖南衡阳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生须知

  一、考试时间

  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5月25、26日。

  二、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请于2019年5月20日9:00—5月24日17:00登陆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

  三、考试地点:

考点学校名称

考点地址

乘车路线

衡阳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黄白路附中岔路20号

102路、129路等

衡阳市广播电视大学南校区

衡祁路98号

131路、121路等

衡阳市实验中学

太平小区127栋

118路、160路等

  温馨提示:

  1、考生须于考前一天到所在考点学校熟悉交通路线、考场位置。考试当天注意交通安全。

  2、衡阳市实验中学附近道路维修、电大考点周边有工程项目施工,道路狭窄,无停车区域,建议所在考点考生搭乘公交参考,避免交通堵塞。

  四、应试要求

  1、报考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两证放在桌子右上角,并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和填写本人联系电话。

  2、考生在开考5分钟后不得入场,12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3、考试时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电子计算器进入考场。不得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资料、报刊、提包等物品入座。如有携带应统一存放在指定位置。开考后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上缴给监考老师,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5、考试开考,考生严格按照试卷封二“应试人员注意事项”的要求填涂试卷代码,未填涂或填涂有误,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6、考试结束铃响,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完试卷(题本)、答题卡(纸),考生在《考场座次表》的“交卷签字”栏签名,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违者作违纪处理。

  7、考后国家将对所有应试人员的作答数据进行雷同检测,对于雷同试卷及异常考场取消考试成绩。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依法、诚信参加考试,既不抄袭他人答案,也不提供或纵容他人抄袭本人答案。

  五、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为净化社会考试环境,切实抓好考风考纪,针对考试当中查获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照考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违纪人员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附:考试法律、法规摘要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31号令(摘要)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摘要)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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