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一)开工日期
(二)暂停施工
(三)工期顺延
(四)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遵循最高院司法解释的3个原则: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同第四章第三节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支付)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
(四)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3.欠付程款的利息支付
4.工程垫资的处理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2)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
(四)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注:依签证;没有签证时可依其他证据确认】
3.欠付程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的确定
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的起算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3)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不得要求支付利息。
【注:有约,从约;没有约定垫资的,按照工程款处理;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注: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注:买受人权利≧优先受偿权】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优先性排序公式:(1)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的消费者/买受人 >(2)在6个月有效期内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3)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 (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 (5)普通债权/超过6个月有效期的工程价款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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