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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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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讲义:1Z302032

  1Z302032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一级建造师的考试

  (一)考试内容和时间

  (二)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

  二、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1)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3)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法定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三、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2)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选择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4)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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