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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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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证据的应用

  证据的应用

  (一)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2.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5.逾期提供证据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习题1】下列关于举证时限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B.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应组织质证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D.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答案】B

  【解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故B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习题2】关于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真题2016】

  A.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B.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0日

  C.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D.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答案】C

  【解析】

  A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B错误,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C正确,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D错误,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二)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2.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3.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4.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习题3】下列关于证据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有( )。

  A.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

  B.证据交换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完成

  C.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对有异议的证据,不予采信

  D.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答案】ADE

  【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故选项A、D、E正确。

  (三)质证

  1.概念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2.重要规定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3)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

  (2)原件或原物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4.证人的质证

  (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证人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庭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试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3)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4)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5)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6)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5.鉴定人的质证

  (1)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2)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6.勘验人的质证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习题4】根据相关规定,未经( )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A.认证

  B.质证

  C.举证

  D.作证

  【答案】B

  【解析】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习题5】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书证只能提交原件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C.经过公证证明的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D.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答案】D

  【解析】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A错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B错误;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C错误;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D正确。

  (四)认证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做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1)证据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将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注:证据认定就3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真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绝对禁止:侵权、违法、违反社会公德)

  (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相对禁止)

  ①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未成年人)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利害关系人)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疑点视听)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复印件)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未出庭证人)

  (4)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④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注:共5条,重点掌握上述第2条,其他条请自己看书,理解即可】

责编:balabala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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