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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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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解读: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注:被代理人死亡和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例 1】根据《民法通则》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

  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B、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

  C、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参考答案】BCDE

  【例 2】下列选项中( )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A、代理期限届满

  B、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C、代理人辞去委托

  D、被代理人死亡

  E、代理事务完成

  【参考答案】ACE

责编:balabala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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