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间,遇到租赁物需要维修、第三人主张权利及其他涉及租赁物的相关事项,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
1.背景
江女士将自己所有的一所房屋出租给了张先生,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中对租期、租金数额、租金缴纳、房屋设施维修以及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在该房屋的租赁期间,由于江女士办理了出国手续,急需一笔资金,便决定卖掉该房屋。
2.问题
(1)江女士在房屋出租期间是否可以卖掉该房屋,若张先生想购买该房屋是否可以?
(2)如果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张先生是否可以继续承租?
3.分析
(1)《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江女士在房屋租赁期间是可以卖掉该房屋的,但要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张先生。如果张先生也提出购买该房屋,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张先生有优先于其他购买人的购买权。
(2)如果江女士的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张先生可以继续承租。《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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