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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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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

  (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法律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公路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表。

  公路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类别

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需专家论证、审查

基坑开挖、

支护、降水工程

1.深度不小于3m 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深度小于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深度不小于5m 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

2. 开挖深度虽小于5m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滑坡处理和填、挖方路工程

1.滑坡处理;

2.边坡高度大于20m 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 2.5的路堤,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

3. 土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20m 、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 ,或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1.中型及以上滑坡体处理;

2.边坡高度大于20m 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 2.5的路堤,且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

3. 土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20m、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 且处于不良地质地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段的挖方边坡

基础工程

1.桩基础;

2.挡土墙基础;

3.沉井等深水基础

1.深度不小于15m 的人工挖孔桩或开挖深度不超过15m ,但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2.平均高度不小于6m且面积不小于1200㎡的砌体挡土墙的基础;

3. 水深不小于20m 的各类深水基础

大型临时工程

1.围堰工程;

2.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3.支架高度不小于 5m,跨度不小于 10m,施工总荷载不小于10kN/㎡,集中线荷载不小于 15kN/m;

4.搭设高度 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

5.挂篮;

6.便桥、临时码头;

7.水上作业平台

1.水深不小于 10m的围堰工程;

2.高度不小于 40m墩柱、高度不小于 100m索塔的 滑模、爬模、翻模工程;

3.支架高度不小于 8m,跨度不小于 18m,施工总 荷载不小于 15kN/㎡,集中线荷载不小于 20kN/m;

4.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以上;

5.猫道、移动模架

桥涵工程

1.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2.打桩船作业;

3.施工船作业;

4.边通航边施工作业;

5.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 凝土浇筑等;

6.顶进工程;

7.上跨或下穿既有公路、铁路、管线施工

1.长度不小于40m的预制梁的运输与安装,钢箱梁吊装;

2.跨度不小于150m的钢管拱安装施工;

3.高度不小于40m的墩柱、高度不小于 100m的索塔等的施工;

4.离岸无掩护条件下的桩基施工;

5.开敞式水域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与吊装作业;

6.在三级及以上通航等级的航道上进行的水上水下施工;

7.转体施工

隧道工程

1.不良地质隧道;

2.特殊地质隧道;

3.浅埋、偏压及邻近建筑物等特殊环境条件隧道;

4.IV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的大跨度隧道;

5.小净距隧道;

6.瓦斯隧道

1.隧道穿越岩溶发育区、高风险断层、沙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环境 ;Ⅴ级围岩连续长度占总隧道长度 10%以上且连续长度超过100m; Ⅵ级围岩的隧道工程;

2.软岩地区的高地应力区、膨胀岩、黄土、冻土等地段;

3.埋深小于 1倍跨度的浅埋地段;可能产生坍塌或滑坡的偏压地段;隧道上部存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地段;隧道下穿水库或河沟地段;

4.Ⅳ级及以上软弱围岩地段跨度不小于18m的特大跨度隧道;

5.连拱隧道;中夹岩柱小于1倍隧道开挖跨度的小净距隧道;长度大于100m的偏压棚洞;

6.高瓦斯或瓦斯突出隧道;

7.水下隧道

起重吊装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吊重量在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1.桥梁、隧道拆除工程;

2.爆破工程

1.大桥及以上桥梁拆除工程;

2.一级及以上公路隧道拆除工程;

3.C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水下爆破工程

  (二)安全专项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编制说明及依据。

  3.施工计划。

  4.施工方案和工艺技术。

  5.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6.劳动力和设备设施计划。

  7.特殊季节安全保障措施。

  8.计算书及相关表格、图纸等。

  (三)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1.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四)施工专项方案编制与审核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3.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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