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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洛阳市洛宁县教师招聘公告(80人)

洛宁县人民政府  2018-11-28  【
内容摘要:2019年洛阳市洛宁县教师招聘公80人,具体时间、地点以洛宁县招聘合同制教师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发布的时间地点为准。

  2019年洛宁县招聘合同制教师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和创新教师队伍建设模式,满足高中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促进我县高中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面向高等师范院校公开招录合同制高中教师 80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招录教师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县纪委监察委的监督下,由县招聘合同制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招录办法

  成立招聘工作小组,招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组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分赴高等师范院校进行招录工作。

  三、招录原则

  根据招聘计划,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择优录用。

  四、招录计划

  2019年计划招录合同制高中教师80名。其中洛宁县第一高级中学招录50名,语文6名、数学10名、英语6名、物理5名、化学2名、生物9名、政治2名、历史2名、地理3名、体育2名、信息技术3名。洛宁县高级中学招录30名,语文3名、数学4名、英语3名、物理3名、化学2名、生物2名、政治3名、历史2名、地理2名、体育2名、音乐1名、美术2名、信息技术1名。

  五、招录范围和对象

  1. 省内外国家计划内统一招录的全日制师范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2. 所学专业与招录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中教师资格证。

  六、招录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品德良好,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截止2019年6月30日年龄在28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可放宽到32周岁);

  4.具有相应专业的高中教师资格证。

  5.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条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身体条件;

  6.有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或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招录。

  七、招录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地点:

  具体时间、地点以洛宁县招聘合同制教师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发布的时间地点为准。

  2.报名办法: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应届生须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与报考学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明、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证件),按照公布时间要求到报名地点报名。报名时填写《洛宁县高中招录合同制教师报名登记表》,经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面试程序。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录工作全过程,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二)面试

  面试采取答辩方式,以考生介绍个人基本情况、经历、特长为主,配合专家提问,初步考察考生的气质修养以及语言表达、逻辑思维等方面能力。面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面试合格者进入试讲程序。

  (三)试讲

  评委在现行高中教材相应学科教材中随机抽取一课,考生准备20分钟,讲授15分钟的微型课,试讲满分100分。试讲成绩低于70分者不予录用。

  (四)确定初步人选

  根据试讲成绩和招录计划,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初步人选;聘用单位与初步人选进行沟通和洽谈,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进入体检程序。

  (五)体检

  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条例》规定的体检标准,委托考生毕业院校医院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报告书。

  (六)考察

  通过查阅考生档案和向考生所在院(系)了解情况,了解考生在校期间行为表现,并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复查、核实。

  (七)录用

  体检、考察和资格复查合格者,招聘小组根据试讲成绩及招录计划,分学科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录用人选,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录用后的教师管理参照《洛宁县合同制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八)待遇

  1.招聘的合同制教师属“985”、“211”院校本科毕业生的,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不少于3年)后,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1万元;硕士、博士研究生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不少于3年)后,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生活补贴。

  2.合同制教师个人工资包括个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合同制教师补贴。个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及调整参照在编在岗同职级岗位的教师执行。为稳定合同制教师队伍,增设合同制教师补贴,合同制教师补贴按照个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总额31%的数额标准补贴给个人。

  3.用人单位(学校)负责为合同制教师建立个人工资账户、社会保险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人单位(学校)负责将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直接从合同制教师个人工资中扣除,连同单位所缴部分分别为合同制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

  4.合同制教师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数参照教育系统在编在岗教师同职级人员标准执行,并随社会保险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以个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为基数按在编在职教师相同比例缴纳。

  5.经费拨付:合同制教师的岗位经费,在岗位聘用人数核准后,由县财政局足额拨付给用人单位(学校)。

  八、招录纪律

  招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县纪委监察委的监督下,在县招聘合同制教师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严格按照招录条件和程序进行。在招录过程中严禁私自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专家评委应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应聘人员进行评价,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未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招录的,除取消考生录用资格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纪律处分。

  洛宁一高中联系人:张春明 13623899916

  王建华 13698851028

  洛宁高中联系人: 邓平生 15838861158

  贺 娟 13592005086

  洛宁县招聘合同制教师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

  洛宁县合同制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县合同制教师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合同制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第二条 合同制教师是指以公开招聘方式,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用人依据,由县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我县高中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同制教师招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有教育教学能力,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具有招聘学科及职位相应层次的学历和教师资格证。

  第四条 合同制教师聘用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制教师聘用程序:

  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提出招聘教师需求,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提请县政府研究批准,县教育部门组织招聘小组到高等师范院校直接招录。

  招聘一般通过面试、试讲、体检和考察等程序进行。确定的招聘人员,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人员的聘用:由用人单位与招聘的合同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新聘用的合同制教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工资福利待遇及合同履行、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条款。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条 合同制教师由县教育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学校)负责具体管理。

  第六条 合同制教师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合同制教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县教育部门、用人单位(学校)及其它相关单位为合同制教师履行职责提供如下保障: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提供经费保障,经费由县财政全额预算,列入县教育经费支出。学习培训费用按合同制教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

  (四)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五)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合同制教师的职称评审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报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学校)对合同制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晋升、职称评审、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合同制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合同制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工资、降低岗位职级、待岗培训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礼品礼金的;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遵守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及在考评中不合格的;

  10.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法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合同制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县教育局保管。

  第十五条 合同制教师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六条 人员工资及收入分配办法

  合同制教师个人工资按照高于同职级教师30%的标准确定,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调整;合同制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金、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岗位经费与经费拨付

  (一)合同制教师岗位经费总额包括人员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项目。

  (二)经费拨付:工资福利及其它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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