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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员基础知识内容-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及原则知识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年7月11日] 【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建立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1工程建设文件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

监理人员的素质:1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3良好的品德4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守则: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5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2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3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4规范化的开展监理工作。5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6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7监理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2权责一致的原则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5综合效益的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方法:1会议协调法2交谈协调法3书面协调法4访问协调法5情况协调法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监理例会应当定期召开,宜每周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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