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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

  深圳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如下:

  1. 继续执行《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粤人职〔1999〕33号)。

  2. 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的规定。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的规定。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创新型人才申报评审:

  (1)获得省(含副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主要完成人(不含集体奖,以署有申报者姓名的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

  (2)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3)近三年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发明人。

  (4)近三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人员。

  (5)近五年深圳市科技创新奖中市长奖获得者、创新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发明专利奖的主要获奖者。

  (6)近五年获得广东省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人员。

  (7)近五年获得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项主要参与人。

  (8)近五年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获奖人员。

  (9)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创新型人才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申报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不作原则性要求,论文不要求公开发表,但须提交一篇与本专业工作岗位相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等)。

  我市职称评审突出激励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发明专利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科技人员的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在我市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评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申报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报《代表作和突出业绩成果登记表》,最多填报3项,每项填写一张表。登记表需扫描上传申报系统相应栏目。

  (四)论文著作条件执行各专业资格条件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其中:

  1. 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专业技术资格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

  2. 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若所提交论文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网站收录的,需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该篇论文在其中一个网站的网址链接。

  (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在申报评审时不要求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六)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八)省外来深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职称(特指非广东省各级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的职称),可在我市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其在省外(含军队、央企)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2013年10月前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和审核证明;未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以及评审表或发证机关印发的任职资格审批文件。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其中以下省外职称属于不予认可的情形,不能用于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 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部门违反国家全国统考规定通过当地自行评审、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核发的职称证书。

  2.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考,但有关部门为申请人自行发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国家统一样式证书)。

  3. 取得职称证书核发地、核发时间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又未能提供有效说明的。

  4. 在广东工作期间,未经市、省两级职称管理部门委托,取得的省外职称证书。

  5. 申报人在取得职称时为公务员身份的(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除外)。

  6. 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审机构核发的职称证书。

  7. 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核发的职称证书或聘任证书,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和名称不符合国家职称规范的。

  8. 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九)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申报人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除人才中介外)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人填报的申报信息、提交的所有材料时效均截止于本年度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学历(学位)证须提交证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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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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