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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建筑经济及施工》学习资料:第三章第九节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10月26日 ]  【

第九节 工程建设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罚则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30万元的罚款: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各级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不同级别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勘察、设计,应按低级别勘察设计单位等级和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相关罚则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50万元罚款: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注册建筑师条例》的相关罚则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工程建设中若干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对以欺骗手段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责任人的处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并处罚款。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1)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违反本条规定接受转包或接受违法分包单位的处理: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依法予以取缔,勘察、设计文件无效;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如下: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 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任务。

  (1)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文件无效,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2)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或非执业注册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

  对于转让、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在非本人执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 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负有直接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 对于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对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个人五年内不予注册。

  六、《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罚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3万元罚款。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3万元罚款。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2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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