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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教材知识点整理:工业企业总平面布局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2月27日 ]  【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局

  一、总则

  ⑴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⑵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⑶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⑷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二、厂址选择

  ⑴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⑵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⑶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⑷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⑸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⑹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⑺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⑻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⑼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⑽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⑾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a.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b.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c.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d.爆破危险范围内;

  e.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厂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g.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h.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i.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j.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k.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三、总体规划

  ⑴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⑵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有条件时,必须与城镇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

  ⑶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生产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a

  ⑷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⑸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其有害物质排放的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以及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冈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⑺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⑻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产生爆破振动和爆破冲击波的工业企业与保护对象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规定。

  ⑼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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