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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二级建筑师VIP重学套餐辅导协议

来源:考试网  [ 2017年5月19日 ]  【
 北京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网校特设2018年注册二级建筑师考试“VIP重学套餐”网络辅导,学员(以下简称甲方)自愿参加网校(以下简称乙方) 招标师考试VIP套餐学习。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学员签字)
  乙方:北京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校)
  (下文简称甲方、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按甲方定价缴纳签约VIP重学套餐培训费用(注:老学员指跨年度学习或跨科目学习的学员):
  1.2.甲方根据乙方签约VIP重学套餐课程上传进度自主安排学习;
  1.3.甲方考试成绩在重学分数区间的且不在3.4款所述情况内的,可享受免费重学服务;
  1.4.甲方须提供正确的信息,虚假的、涂改的信息可视为放弃后续免费重学服务;
  1.5.甲方须在当地成绩公布30个工作日内办理乙方2019年的后续重学服务,过期则视为自动放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乙方在甲方需要的前提下,需要甲方在购课当年12月31日前致电乙方客服,备注发票所需的抬头、金额、地址等相关信息,乙方为甲方出具交费当年的正规发票;
  2.2.乙方在2017年考试大纲及教材发行后制作最新版本课程,并按进度上传课件供用户学习;如2018年考试教材和大纲未调整,则不更新课件,沿用2017年课件;
  2.3.乙方有权要求用户在需要办理免费重学手续时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姓名、网校用户名、身份证号、考试成绩);
  2.4.乙方有义务保证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公开,只留网校备案使用;
  2.5.乙方在地方考生成绩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考生重学服务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办理。
三、VIP套餐重学条款
    3.1.根据考生最后考试成绩情况,按下表说明执行后续服务

       3.1.1甲方选择套餐并参加2018年注册二级建筑师考试,如有科目未通过,按照上表办理2019年注册二级建筑师免费重学。
    3.2.上表假设当年注册二级建筑师考试合格线为总分的60%,如合格线变化,则根据比例相应调整; 
    3.3.以下几种情况甲方不能享受免费重学:
      3.3.1.如甲方没有达到最低重学分数线,乙方视为没有进行基本的复习或考试准备,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考试的意外情况不予办理免费重学;
      3.3.2.甲方当年成绩达到合格分数及其以上或达到报考区域公布的通过分数,不享受重学服务;
      3.3.3.没有参加2018年注册二级建筑师考试,不享受重学服务;
    3.4.甲方当年成绩在重学分数线区间的,以下任意情况将不能享受重学服务:
      3.4.1.课堂累计学习时间少于所有班别课程的总时长的;
      3.4.2.未能完成所有课堂练习的;
      3.4.3.在乙方网站注册“签约VIP重学套餐”时,未提供真实正确的信息或信息不全的;
      3.4.4.没有在本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本协议传真件、身份证传真件、考试当年官方成绩单传真件,并致电乙方;
      3.4.5.没有在本协议书规定的申请重学时间内办理申请免费重学;
      3.4.6.甲方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条件下,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透漏课程及辅导资料内容,或者由于甲方的失误,导致其他任何第三方获知课程或辅导资料内容,或与他人共用账号的;
     3.5.甲方成功办理重学服务时,乙方为其开通所报科目的精讲班、考题预测班、模考试题班。VIP套餐赠送的全真摸底评测等享受重学服务时不再赠送(实际班型以乙方最新公布为准);
     3.6.考试分数为总分60%及其以上或达到报考区域公布的通过分数线的考生,视为顺利通过考试,下一年度不享受免费重学服务;
四、办理免费重学程序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参加2018年注册二级建筑师考试且符合免费重学条件的情况下,重学申请程序如下:
     4.1.甲方需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网校收到下述文件时间为准),通过邮件客服人员的的形式向乙方提供本协议、身份证、考试当年官方成绩单的电子版或复印件,并经电话确认。逾期未提交申请的或未最终电话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4.2.乙方收到甲方重学申请的全部信息后,经核实无误的,符合重学条件为甲方办理重学手续,如乙方认为甲方不符合重学条件,不允许重学的,将不允许重学的说明书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或电话方式通知甲方。
五、协议的签署、变更、违约责任
     5.1.本协议通过网络签署,凭甲方签字生效;
     5.2.本协议在2018年05月08日前签署并符合上述内容生效;
     5.3.双方应遵守本协议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协议;
     5.4.如遇不可抗外力,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在自愿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诉诸北京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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