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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二级建筑师建筑构造讲义

来源:考试网  [ 2017年11月23日 ]  【

  (一)形式美的规律(构图原理)

  公共建筑和其他建筑一样,在满足人们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满足人们的精神要求。应当看到物质与精神上的双重要求,都是创造建筑形式的内容依据,而一般说来,一定的建筑形式取决于一定的建筑内容,同时建筑形式常能反作用于建筑内容,并对建筑内容起着一定的影响和制约的作用。因此在对公共建筑进行艺术处理时,应使两者辩证统一,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多样统一,是建筑艺术形式的普遍法则,同样也是公共建筑创作中的重要原则。达到多样统一的手段是多方面的,如对比、主从、韵律、重点等形式美的规律,则是经常运用的手段。另外,公共建筑是由各种不同用途的空间组成的,它们的形状、大小、色彩、质感等是各不相同的,这些客观存在着的千差万别的因素,是构成建筑形式美多样变化的物质基础。然而,它们之间又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诸如结构、设备的系统性与功能、美观要求的一致性等。这些又是建筑艺术形式能够达到统一的内在依据。所以,公共建筑艺术形式的构图任务,要求在建筑空间组合中,结合一定的创作意境,巧妙地运用这些内在因素的差别性和一致性,加以有规律、有节奏地处理,使建筑的艺术形式达到多样统一的效果。在考虑公共建筑的艺术处理问题时,还必须弄清建筑艺术的特点与形式美的内容。建筑艺术,不同于其他作品的艺术形式,即:建筑不能像其他艺术形式那样再现生活,它只能通过一定的空间和体型、比例和尺度、色彩和质感等方面构成的艺术形象,表达某些抽象的思想内容,如庄严肃穆、明快华丽、宁静淡雅、轻松活泼等气氛。这些既是建筑艺术的普遍属性,同样也是公共建筑艺术形式的特性。

  另外,一般公共建筑和其他建筑一样都具有使用空间,这一点也是建筑艺术区别于其他艺术品所具有的最大特点。

  建筑艺术的形式美,系指建筑艺术形式美的创作规律,或称之为建筑构图原理。这些规律的形成,是人们通过较长时期的实践,反复总结和认识得来的,也是大家公认的、客观的美的法则,如统一与变化、对比与微差、均衡与稳定、比例与尺度、视觉与视差等构图规律。建筑工作者在建筑创作中,应当善于运用这些形式美的构图规律更加完美地体现出一定的设计意图和艺术构思。

  通过以上的分析,概括有如下三个主要方面,值得我们在建筑创作中加以深入考虑。

  其一:多样统一是所有建筑艺术创作中的重要原则,当然也是公共建筑艺术创作的重要原则。因而在公共建筑艺术处理中,应密切结合"公共性"这一基本特征,善于处理统一中求变化,变化中求统一的辩证关系。

  其二: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同样也是所有建筑艺术形式的普遍法则。因此在处理公共建筑艺术的形式美时,也应运用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又能在一定条件下反作用于内容的辩证观点,正确解决内容与形式的问题,并善于运用熟练的艺术技巧和新的技术成就,更好地为创造新的建筑艺术形式服务。

  其三:正确对待传统与革新的辩证关系。善于吸取建筑历史传统的创作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在公共建筑艺术创作中,力求不断地创新。

  建筑设计中常用的一些形式美的原则:

  1.以简单的几何形状求统一

  古代一些美学家认为简单、肯定的几何形状可以引起人的美感,他们特别推崇圆、球等几何形状,认为是完整的象征一一一具有抽象的一致性;以上美学观点可以从古今中外的许多建筑实例中得到证实。古代杰出的建筑如罗马的潘泰翁神庙、圣彼得大教堂,我国的天坛,埃及的金字塔,印度的泰吉·马哈尔陵等,均因采用上述简单、肯定的几何形状构图而达到了高度完整、统一的境地。

  2.主从与重点

  在由若干要素组成的整体中,每一要素在整体中所占的比重和所处的地位,将会影响到整体的统一性。倘使所有要素都竞相突出自己,或者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不分主次,这些都会削弱整体的完整统一性。在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中,各组成部分是不能不加区别而一律对待的。它们应当有主与从的差别;有重点与一般的差别;有核心与外围组织的差别。否则,各要素平均分布、同等对待,即使排列得整整齐齐、很有秩序,也难免会流于松散、单调而失去统一性。

  从历史和现实的情况中看,主从处理采用左右对称构图形式的建筑较为普遍。对称的构图形式通常呈一主两从的关系,主体部分位于中央,不仅地位突出,而且可以借助两翼部分次要要素的对比、衬托,从而形成主从关系异常分明的有机统一整体。

  近现代建筑,由于功能日趋复杂或地形条件的限制,采用对称构图形式的不多。为此,而多采用一主一从的形式使次要部分从一侧依附于主体。除此之外,还可以用突出重点的方法来体现主从关系。所谓突出重点就是指在设计中充分利用功能特点,有意识地突出其中的某个部分并以此为重点或中心,而使其他部分明显地处于从属地位,这也同样可以达到主从分明、完整统一。

  3.均衡与稳定

  存在决定意识,也决定着人们的审美观念。在古代,人们崇拜重力,并从与重力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地形成了一整套与重力有联系的审美观念,这就是均衡与稳定。以静态均衡来讲,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对称的形式;另一种是非对称的形式。对称的形式天然就是均衡的,加之它本身又体现出一种严格的制约关系,因而具有一种完整统一性。

  尽管对称的形式天然就是均衡的,但是人们并不满足于这一种形式而且还要用不对称的形式来保持均衡。不对称形式的均衡虽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不像对称形式那样明显、严格,但要保持均衡的本身也就是一种制约关系。而且与对称形式的均衡相比较,不对称形式的均衡显然要轻巧活泼得多。

  除静态均衡外,有很多现象是依靠运动来求得平衡的,这种形式的均衡称之为动态均衡。

  和均衡相联的是稳定。如果说均衡所涉及的主要是建筑构图中各要素左与右、前与后之间相对轻重关系的处理,那么稳定所涉及的则是建筑整体上下之间的轻重关系处理。

  4.对比与微差

  对比指的是要素之间显著的差异;微差指的是不显著的差异,就形式美而言,这两者都是不可缺少的,对比可以借彼此之间的烘托陪衬来突出各自的特点以求得变化;微差则可以借相互之间的共同性以求得和谐。没有对比会使人感到单调,过分地强调对比以至失去了相互之间的协调一致性,则可能造成混乱,只有把这两者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才能达到既有变化又和谐一致,既多样又统一。

  对比和微差是相对的,何种程度地差异表现为对比?何种程度的差异表现为微差,这之间没有一条明确的界线,也不能用简单的数学关系来说明。例如一列由小到大连续变化的要素,相邻者之间由于变化甚微,可以保持连续性,则表现为一种微差关系。如果从中抽去若干要素,将会使连续性中断,凡是连续性中断的地方,就会产生引人注目的突变,这种突变则表现为一种对比的关系。突变的程度越大,对比就越强烈。对比和微差只限于同一性质的差异之间,如大与小、直与曲、虚与实以及不同形状、不同色调、不同质地等。在建筑设计领域中,无论是整体还是局部,单体还是群体,内部空间还是外部体型,为了求得统一和变化,都离不开对比与微差手法的运用。

  5.韵律与节奏

  公共建筑的体型处理,还存在着节奏与韵律的问题。所谓韵律,常指建筑构图中的有组织的变化和有规律的重复,使变化与重复形成有节奏的韵律感,从而可以给人以美的感受。在公共建筑中,常用的韵律手法有连续的韵律、渐变的韵律、起伏的韵律、交错的韵律等,以下分别予以介绍。

  (1)连续的韵律

  这种手法是在建筑构图中,强调运用一种或几种组成部分的连续运用和重复出现的有组织排列所产生的韵律感。

  (2)渐变的韵律

  这种韵律的构图特点是:常将某些组成部分,如体量的大小、高低、色彩的冷暖、浓淡,质感的粗细、轻重等,作有规律的增减,以造成统一和谐的韵律感。

  (3)起伏的韵律

  这种手法虽然也是将某些组成部分作有规律的增减变化所形成的韵律感,但是它与渐变的韵律有所不同,而是在体型处理中,更加强调某一因素的变化,使体型组合或细部处理高低错落,起伏生动。

  (4)交错的韵律

  是指在建筑构图中,运用各种造型因素,如体型的大小,空间的虚实,细部的疏密等于法,作有规律的纵横交错,相互穿插的处理,形成一种丰富的韵律感。

  6.比例与尺度

  所谓建筑体型处理中的"比例",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概念:一是建筑整体或它的某个细部本身的长、宽、高之间的大小关系;二是建筑物整体与局部或局部与局部之间的大小关系。而建筑物的"尺度".,则是建筑整体和某些细部与人或人们所习见的某些建筑细部之间的关系。

  比例研究的是物体长、宽、高三个方向量度之间关系的问题。和谐的比例可以产生美感。怎样才能获得和谐的比例,人类至今并无统一的看法。有人用圆、正方形、正三角形等具有定量制约关系的几何图形作为判别比例关系的标准;至于长方形的比例,有人提出1:1.618的“黄金分割”或称“黄金比”;现代建筑师勒·柯布西耶把比例和人体尺度结合起来,提出一种独特的“模度”体系。

  然而,还不能仅从形式本身来判别怎样的比例才能产生美的效果。脱离材料的力学性能而追求一种绝对的、抽象的比例是荒唐的。良好的比例一定要正确反映事物内在的逻辑性。功能对于比例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美不能离开目的性,“美”和“善”是不可分割的。不同的民族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往往也会创造出独特的比例形式。构成良好比例的因素是极其复杂的,既有绝对的一面,又有相对的一面,企图找到一个放在任何地方都适合的,绝对美的比例,事实上是办不到的。

  和比例相联系的另一个范畴是尺度。尺度所研究的是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给人感觉上的大小印象和其真实大小之间的关系问题。尺度涉及真实大小和尺寸,但不能把尺寸的大小和尺度的概念混为一谈。尺度一般不是指要素真实尺寸的大小,而是指要素给人感觉上大小的印象和其真实大小之间的关系。

  (二)内部空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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