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断。因此通用条 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 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 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 中另行约定。
二)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 利润和税金。具体应包括: 1.直接成本
(1)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等;
(3)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检测仪器、设备的摊销费用;
(4)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
2.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包括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和非工程项目的特定开支: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
(2)经营业务费,包括为招揽业务而支出的广告费等;
(3)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账表、报刊、文印费用等;
(4)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设施费(公司使用的水、电、气、环卫、治安等费用);
(5)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设备的使用费;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7)其他行政活动经费。
三)违约责任
1、违约赔偿
监理合同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
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②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 额。
③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 费用支出。
2、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 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 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四)监理人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 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 通知。如果 14 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 2 份通知发
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 业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承担责任。
三、一般知识点
一)附加、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
合同约定的服务天数
合同约定的报酬 附加工作天数 报酬
二)支付
(1)在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一般 采取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额支付,下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
(2)支付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 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 酬金项目支付。
(3)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 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三)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生效
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暂停或终止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 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终止的条件:三个)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 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 有效。
(4)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 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 21 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 1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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