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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巩固试题(14)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5月5日]  【

  问题:

  1、分析该项目招标工作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作简要分析。

  2、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

  (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开标人发现剩余的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参考答案:

  1、第(3)条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或刊登)招标通告(或公告);第(4)条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不安,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投标者;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会前应先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第(8)条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妥,该工作不应安排在此处进行; 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间隔时间只有19天,少于《招标投标法》提出的最短不得少于20天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评委人数为双数,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5人以上单数的限定;业主修改原招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用电话方式通知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第(l)的处理是正确的,投标书必须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第(2)的处理是正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第(3)的处理是不正确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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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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