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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基础题(四)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3月1日]  【

  【答案】

  1.事件1有以下几处不妥之处:

  (1)由乙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妥,专家论证会也不应由乙施工单位组织召开。正确做法:因为甲施工单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家论证会也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依据见附注)

  附注:2009年部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如下: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专家论证会的成员组成不够完整,除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外,还应包括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3)由乙分包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机构不妥,应先报甲承包单位审核,经甲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甲承包单位报送至项目监理机构。

  (4)专项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时不能因为已经过专家论证便签字同意实施。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应报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参与讨论后,签字以后方可同意实施。

  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在废弃建筑物拆除前7日内不正确,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及专项方案等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不可以解除合同。理由:建设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协商。

  若甲承包单位不同意解除合同,项目监理机构应做的工作:

  (1)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施工单位理解建设单位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难处,尽量争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提出调解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3)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4)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当需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4.甲应得到的费用补偿包括:用于订购子项目D、E所需设备而支付的300万元;对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的费用和人员遣返费用按子项目D、E所应摊销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偿;合理的利润补偿。

  说明:在双方协商一致,且对甲施工单位的损失已经作了补偿的情况下,不宜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一般不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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