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巡视与旁站
1)巡视。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检查。巡视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②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④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旁站。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2、见证取样与平行检验
1)见证取样。
见证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见证取样则是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3、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的签发
1)监理通知单的签发。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监理通知单由专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施工单位应按监理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监理通知回复单,回复单应针对整改的问题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阐述整改采取的措施、整改经过和结果等。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2)工程暂停令的签发。
监理人员发现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重大隐患或巳发生质量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査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对于建设单位要求停工的,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判断,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的,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绝执行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和指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视情况签发工程暂停令。对于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分别出现上述3、4、5三种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停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对于建设单位要求停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应重点记录施工单位人工、设备在现场的数量和状态;对于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的,应记录直接导致停工发生的原因。
3)工程复工令的签发。
因建设单位原因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工程暂停的,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令,指令施工单位复工。
(1)因施工单位原因引起工程暂停的,施工单位在复工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复工报审表申请复工。
工程复工报审时,应附有能够证明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当导致暂停的原因是危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时,整改完成后,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方共同认可的整改完成文件,其中涉及建设工程鉴定的文件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
(2)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结果进
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接到工程复工令后组织复工。施工单位未提出工程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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