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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重要考点(13)

来源:考试网  [2016年9月30日]  【

  二、合同有效期

  监理共事 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1. 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提供的外部条件

  2. 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

  3. 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4. 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

  P87页(二)监理人义务(看一下这段的相关内容 1‐8)

  P88页(二)监理人的责任限度: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

  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P88页 五 监理合同的酬金

  (一)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1、直接成本 2、 间接成本(了解 1、2的区别和比较)

  (P89)第(1)种方法,即将建立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都应采用这种方式。

  第(2)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单工程或临时性。

  (二)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

  (五)支付

  (2)支付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1.生效

  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P90)3.变更

  若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可提出更改监理工作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工作和移交应看作 1次附加的工作。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日前通知对方。

  (4)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 21天内没收到的答复,可在第 1个通知发出后 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 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

  P94

  (五)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

  (1)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2) 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3) 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4) 平整施工现场

  (5) 修好通行道路

  (6) 接通电源水源

  (7) 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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