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一)施工投标保证
(二)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
P13 (三)施工预付款保证 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 P14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投保人与被投保人
在国外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此,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则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
P153、责任范围
4、除外责任
7、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 P19
二、合同的签证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 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共证内容和审查内容一样)
(2) 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3) 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4) 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5) 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P20(一)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合同公证与鉴证,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和范围内容;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合法性与真实性。
P23 1、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2、 主合同与从合同(了解)
3、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了解)
4、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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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 合同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合同形式的原则
1、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工。《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P27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2、要约的邀请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P27‐28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
2、 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非要约对象向要约人作出的完全接受要约意思的表示也不是承诺,因为要约人根本没有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愿。
3、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迟到的承诺和承诺的撤回区别一下。
P29:《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四,1,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P30: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双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条款和拒绝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在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五,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P31页,3合同尚未成立。
4 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P32页,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 一般说来,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时生效;
(三)合同效力与仲裁条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P33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人定力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P34页, 1.无效合同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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