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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章节重点归纳:第二章第四节

来源:考试网  [2016年8月24日]  【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一、核心知识点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 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 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国 家标准,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 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 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 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2.诚实信用原则

  3、执行政府指导价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 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 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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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一)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这种情况的法律关系的特点表现为:

  (1)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 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向第 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合同内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义务,如施工合同的分包。这种情况的法律 关系特点表现为:

  (1)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 而改变;即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3)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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