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质押
1.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二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二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以质押的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留置
1.概念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 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 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的前提
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3.能够留置的财产
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定金
1.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2.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的20%.
3.合同的形式及其生效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口生效。
4.定金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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