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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讲义:第十三讲

来源:考试网  [2016年3月24日]  【

2016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讲义:第十三讲

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一、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一) 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收。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4)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为补齐;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供应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h应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材料和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此次检查试验过后,仍不能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

  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4)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人、供应商。

  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师对质量标准的控制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

  不论何时,工程师一经发现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均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二) 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辞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经过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

  (三)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施工

  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工程师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三 、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

  (一)隐蔽工程检验程序

  1、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h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2共同检验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或试验。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h,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h。

  若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承包人经过验收的检查、试验程序后,阄检查、试验记录送交工程师。本次检验视为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的正确性。

  (二)暂停施工

  1、工程师指示的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的原因。

  1)外部条件的变化,如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缓建;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允许施工等;

  2)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

  3)协调管理的原因;

  4)承包人的原因。

  (2)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h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要求书后的48h,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h 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2、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的暂停施工

  (1)延误支付预付款。

  (2)拖欠工程进度款。

  (三)工期延误

  1、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同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已经确认。

  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先考察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然后依据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工期定额等进行判定。经工程师确认顺延的工期应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

  五、设计变更管理

  (一)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

  工程师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就以下方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改变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变更价款的确定

  1、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可堤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的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克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确定变理会价款时,应维持承包人投标报价单内的竞争性水平。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六、工程量的确认

  由于签订合同时在工程量清单内开列的工程量是估计工程量,实际施工可能与其有差异,因此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有应对承包人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或核实,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支付。

  七、支付管理

  (一)允许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

  1、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因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调整合同价款的管理程序

  发生上述事件后,承包人应当在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工程进度试计算

  (1)经过确认核实的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量清单或报价单的相应价格计算应支付的工程款。

  (2)设计变更应调整的合同价款。

  (3)本期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

  (4)根据合同允许调整合同价款原因应补偿承包人的款项和应扣减的款项。

  (5)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索赔款等。

  2、发包人的支付责任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合发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附落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1、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够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责编:raodan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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